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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问题

北京-西城区 09-27 23:15  悬赏 0  发布者:eno051…… 给我留言  回答:(15)
夫妻结婚后 女方从公司得到一笔房屋补贴 购得一处房产 期间 男方未曾出过一分钱 离婚后 财产是否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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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514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27 23:16
是夫妻共同财产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27 23:17
您好,婚姻存续期间收入和房产,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均分;但如果对方有过错,可以主张多分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3-09-27 23:54
您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湖北-武汉]
  • 徐涛律师 VIP
  • 电话:15327446830
  • 183175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28 08:07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回复时间: 2013-09-28 09:52
属于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3-09-27 23:16
为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3-09-28 07:48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3-09-28 08:08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协商不成,参考如下法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复时间: 2013-09-28 10:41
婚姻存续期间收入和房产,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本人为专业的房产律师,具体问题欢迎来电详询。
回复时间: 2013-09-28 10:59
你好,应算作夫妻婚后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间对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回复时间: 2013-09-28 11:36
是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回复时间: 2013-09-28 20:41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3-09-28 21:43
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回复时间: 2013-09-28 21:46
关键要看所的补贴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
回复时间: 2013-10-01 08:31
你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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