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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问题

河北-廊坊 09-28 20:17  悬赏 0  发布者:ysl200……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们几十户村民承包地,2006年被镇政府以招商引资企业用地为名,每亩给予补偿4000元征地补偿费,至今为止时隔7年,耕地处在荒废当中,现村民要求要回耕地进行复耕,这样有可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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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28 20:20
建议直接去区政府反映情况。
回复时间: 2013-09-28 2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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