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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钱跑了 怎么追

黑龙江-哈尔滨 09-08 10:51  悬赏 0  发布者:武器的回忆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0年4月7日,被告邵明承租旅社一处,租期为2010年4月7日至2011年8月1日。每年租金四万元整。旅店除固定物品外,所有物品均归邵明所有。2010年4月7日至2010年8月1日房费已付清。
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租金未付。
2010年5月4日—2010年9月24,原告受单位委托代办150名学生住宿,其中36名学生入住旅社,每人每天7.5元(每月按30天计)。中间人可作证,有30人在中间人家住宿,日期同上。
因被告迟迟不交房租,因此原告在中间人的陪同下在2010年9月1日晚,将2010年8月1日—2010年9月24日之前学生住宿费13500元全部付给被告母亲李洪芬,同时二人在收条上签字。被上签字。被告李洪芬承诺短期内将2010年8月1日-2011年8月1日旅店租金上交。
自2010年9月4日至今,被告将3部电话全部关机,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我已经向香坊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说必须到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才行,还需要被告的详细地址,可我没留,去公安局又不帮助查,感觉没有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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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08 17:07
您好,您所说的被告地址的问题可以解决,建议电话联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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