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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如此错位,公道吗

 10-01 02:42  悬赏 0  发布者:马宝林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河东区 回答:(3)
我们七人与天津联合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年多的时间经过仲裁,(2012)南民二初字64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二中速民终字第095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我们对判决的结果不服,因为诉讼主题的事项没澄清的情况下,法院措辞不当,认定事实失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位。特向相关部门反应,请核实后给予公道评判和解决。
    事实与理由:
 首先:  一审审理的程序违法。
   本案一审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在长达一年多的审理过程开过三次庭和一次厅外调查,只有董审判员和书记员出庭,审判长和合议庭另一位审判员均未到庭。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董法官却犯如此低级行政的错误,审判长都没到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可想业务水平有多差,判决的结果能公道吗?。比如,医院依据病人病情组成会诊小组,只有一名医术差的医生听取解病人病情,回来后向会诊小组汇报,这名医生客观的会将其主观意识带入病情判断之中,听取的人们会以其的描述进行判断推理,对病人病情很难做到准确无误。失去会诊的意义。一审就审判长都没有参加过一次庭审,失去组成合议庭目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其二:   我们在一、二审诉讼的理由是,被告安置方案的制定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而且当我们提出安置方案制定程序违法时,被告仍然坚持其错误。而法院判决成我们对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后,被告没有回复无法可依,显然调换了概念所至。被告从根儿就违法制定的安置方案,其实施也是不合法的,我们诉讼的是安置方案制定程序违法,不是对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后,被告不回复违法。显然法院的判决偏离原告诉讼主题,判决错位,应重新认定再判。
   被申诉人一审中举证,2011年7月被申诉人向单位工会就搬迁员工安置情况说明及意见征询,征询意见给予工会答复的证据。是人为拼凑的打印件,不是原始件的复印件,不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我们当庭已提出了异议。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工会主席的签字,表明是被申诉人与工会工作上文件签收的凭证。被申诉人的公司工会组织,十几年没有进行民主选举了,工会委员会的委员退休的退休,调走的调走,早已不健全了,已行成虚设,不具有合法性,工会主席患有小脑萎缩数年(工会主席自诉),工会组织实属名存实亡,不能够代表全体员工的利益和意愿。被申诉人是知晓的。我们有新证据可以证明工会状况。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安置方案应事先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而不是听取工会主席的意见。《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属重大问题,由工会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被告将40%的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已不是个性问题,实属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讨论作出决定。被告却以欺骗手段欺诈劳动者。称安置方案征询过工会意见。就请被申诉人提交,工会主席组织工会委员会讨论并决定的会议记录的原始件复印件。来证实其合法性。一审提交证据不足证明安置方案等经过法定程序讨论并通过的合法性,一审在没澄清事实的情况下却判定被告的协议书其合法、有效。《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中是有相关规定的,不是无法可依。一审的判决是偏离了原告诉讼主题,造成判决错位,应重新认定再判。因此被告制定的安置方案违法在先,我们签订协议书在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其三: 被告对告知存有的劳动争议,根本没核实、没答复没解决。法院认定,我们是在得到被告回复后签订协议书的其认定失实。 
   8月12日百名员工联名致总经理的公开信,就存有的劳动争议等问题向被告进行了告知,13日总经理的回复信中称,维持个别面谈的说法和承诺。8月11日至12日个别面谈时,主持个别面谈的律师和公司负责人当时均承诺,对提出的劳动争议等问题,调查核实后再作答复,直至解除劳动关系日止,总经理或相关部门未做过答复也没有解决。被告举证中,也没有就劳动争议等问题调查核实后给予答复的材料证据。可法庭判决我们得到答复后签订了协议书,显然与事实不符。我们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个别面谈时的承诺及承诺没有对现,被告必须承担其后果。
   一审认定员工个别面谈时,被告已向员工进行过详细的说明。被告提供的证据,员工个别面谈表中非常明确的限定每人15分钟。你是否去新工厂工作、新工厂的福利待遇、工资分配如何调整和安置方案为什么不经法定程序讨论与通过、失业金、夜班津贴、高温补助、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延时费、年休假、医疗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及市多次上调最低工资,而被告不给上调等诸多的问题15分钟能说清楚吗?劳动争议问题是需要核实的,15分钟能够核实清楚说明白吗?一审认定被告做到详细说明,这样的认定显然不合情理,不符合逻辑推理。
   一审还认定将百名员工联名致总经理的公开信,说成是我与多名员工联名,这里的多名也就是说是我们原告七人所为,我们提交的致总经理的公开信的证据明明白白有96名员工签名,一审却歪曲事实做了有利于被告的认定,把劳动者与被告存有劳动争议的普遍性转化为个性。诉讼书中写的是百名员工联名,庭审辩论时说的也是百名员工联名,法官不会看不见,也听不到,一审这样的措辞是有目的地,就是袒护被告。
   我们是在什么情况下签的协议书,1、被告的安置方案没有依法而制定的情况下。2、对安置方案违法的制定及存有的劳动争议告知后,被告仍无理由的不解决,霸势欺弱,因此我们与被告进行长达四个半月的维权,未有结果的情况下。3、被告对我们已下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距离解除日仅仅还有七天的情况下4、之前我们向仲裁做了咨询,回答没有签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立案不受理。仲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维权的专业机构,在我们坚信不疑的情况下。距离解除劳动合同日仅有7天的时间即到了极限于12月23日才被迫无奈在协议书上签字,绝不是我们真实意思的表达。庭审认定我们得到被告的答复后签订了协议书。显然认定的事实失实。我们强烈要求澄清事实并给与重新认定。
 其四: 被告的违法行为,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侵犯被告是心知肚明的,被告是故意违法。我们诉讼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延时费等应依法支付。法院判决我们已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诉讼事项无法可依无据可擦不予支持。前面所诉的理由和事实证明了被告违法行为是成立的,法院对被告克扣劳动报酬的事实应给予认定,并支持劳动者弱势群体的正当维权。
   综上所述,被告在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中,多项违法在先,存有重大过错。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在后,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被告克扣劳动报酬的事实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法庭应给予认定,惩治违法的单位,保护弱势群体。
   一审认定我们提供的部分工资条,银行工资清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力不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当庭提出,被告设有掌管考勤记录和工资台账的机构,要求被告提供每人的考勤原始记录、工资台账的原始记录。法庭没有依法接纳我们的申请,反认定无据可查。对我们有法可依的不依、有据可查的不查,对被告无法律效率的证据却采纳,对被告违法的行为不认定、不制裁形成显明的对比。当我们诉讼到法院进行维权的同时,被告将过去支付我们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进行纠正,对现在在岗员工的加班费、延时费按纠正后的方法计算支付,这说明被告知道其计算方法是违法的。由于我们的维权,现在岗的员工对其有了了解,如再不纠正将会引起在职员工的强烈不满,如果在职员工告到相关部门被告将会支付更多更大的所为损失,受到法律的制裁的,这里被告又在有意侵吞在职员工的纠正计算方法前的劳动报酬。这正是我们上诉到法院的事宜和理由。由此不难看出被告当初是故意侵吞我们劳动所得,我们于8月12日就安置方案、协议书的内容提出异议,对存有的劳动争议要求被告依法解决进行了告知,被告无理由的不解决争议,我们进行长达四个多月维权、多次讨要、未果。四个多月的维权中,被告多次声称谁愿意告就告去,被告的霸气,嚣张气焰说明被告对侵害我们的利益是知晓的,其行为是故意不解决争议的,故意侵吞我们的劳动报酬,被告是心知肚明。被告要求我们只许在协议书上签字,协议书的第九条是被告拟定好的,我们无权变更其内容,被告的协议书是霸王条款。这就充分证明被告真实意思就是故意侵吞我们的劳动报酬,剥夺我们的权益,被告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中是存有重大过错及违法行为,已给我们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说明被告又再一次违法在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在后。依据高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双方签订协议后,制定协议书一方存有违法行为,协议的签订无效。因此我们所签订的协议不是我们真实意思的表达,是无效的协议。
   由于被告长期克扣我们的劳动报酬的事实,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造成当时月工资2892元,低于被告设定的经济补偿基数3128元。如果被告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我们月工资能达到4200元左右这是事实。有据可查。被告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没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应从新核实计算。
   再有所有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每个人,都与公司有一、二十年感情,为什么都不愿同去新工厂发展,被告公司实施的制度简直太没人性化,没有社会公德。被告要求员工,一周白班6天,一周夜班7天然后才休息一天,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只许报66小时延时,实际98小时延时,克扣了32小时的延时工时。周六、日加班也要工作12小时,只支付8小时加班费。还经常利用半月才休息一天进行小倒班或大连班,即一人一天上两个班次。数九寒冬车间中的自来水管都结了冰,员工们却单衣单裤还汗流浃背,被告到头来肆无忌惮的克扣加班延时工时,明目张胆将计算延时费、加班费的基数,按最低工资计算,没有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支付的约定去做。市多次上调最低工资被告不给上调,谁敢说个不字,原告中的每个人哪位不是因为有不同的意见被挨过整,挨过罚。因此我们受不了被告的再剥削,被迫被被告推向社会,我们的岁数是姥姥不疼、舅舅不爱,找个工作很困难。何况我们上有老需尽孝,下有小需抚养。就是到了退休时,由于被告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造成缴纳的养老保险额度偏低,将来领取的退休金也会偏低,将影响到我们后几十年的经济收入,被告的违法给我们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可被告应不知歉意,霸势欺弱,还有人替被告小日本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欺负弱势的劳动者,还有人性吗?还有道德吗?就是我们做了鬼也要找你算账。人民的法院是人民说理的地方,人民的法官是人民的父母官,哪有父母不为儿女当家做主的道理,胳膊肘向外拐。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程序的违法。被告安置方案制定程序的违法,就劳动争议告知后,被告霸势故意不解决的违法行为是成立的,被告在解除劳动关系和签订协议书过程中,对劳动者存有劳动争议告知后无理由的不解决存有重大过错,被告违法行为均在先,协议书的签订在后,协议书上的签字不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法院对我们是在得到被告答复后签订了协议书的认定的失实。一审、二审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造成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受到保护,被告违法行为得不到治理。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习主席说过:要让百姓打得起官司,每个官司要让百姓感觉到公平。一审院就这样审理判决,真难让我们心服口服,因此,我们由衷请求市高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及各位法官详细了解并分析我们的案件,为我们当家做主,还我们一个公道,我们没有其他奢望。
   再次表示感谢。期盼着,期盼着,盼予
  请律师们指点,我们怎样办,才能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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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0月01日 07时54分
可以投诉他们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01 08:07
不服终审判决的,可以申请再审。
回复时间: 2013-10-01 15:12
可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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