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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年赵兰兴不养90岁母亲

河北-邯郸 10-01 09:34  悬赏 0  发布者:永年县 给我留言  回答:(1)
控  告  书
控告人:赵兰民,男,55岁,汉族,教师,住大北汪镇赵北汪村。
控告人:李花琴,女,5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赵兰民之妻。控告人;赵剑娜,女,2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赵兰民之女。
被控告人:吕双芹,女,4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控告人:赵兰兴,男,49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控告请求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吕双芹、赵兰兴,赵婵娟丈夫,赵婵沙丈夫,赵婵娟、赵婵沙团伙二年来的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及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被控告人吕双芹丈夫是赵兰兴,兰兴的大女儿赵婵娟,二女儿赵婵莎和两个女婿组成以吕双芹为首的不法团伙,在今年2月3日进行了多起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严重的犯罪,每起犯罪事实如下:
 
法院赵凯庭书记派秦强等两名法官到现场执行“让兰兴停建裁定”,不知秦强与民警说了些什么,俺拦不住民警开车就走。两名执行人员对我说:“我不是让兰兴停建,是送传票的。”兰民说他骗人就予赵书记打电话请求执行(我们在救护车上执行车才到),兰兴硬要占用公私地皮物权而上板。吕双芹团伙见没有干警了行凶更猖狂时机已到,该团伙在吕双芹的指挥下,有吕双芹、婵娟丈夫、婵莎丈夫、婵娟、婵莎猛推上板车把赵兰民撞倒后,车从赵兰民,李花琴,赵剑娜三人的身上轧过去,便用砖打、脚踢、乱打李花琴、赵兰民、赵剑娜,这时站在房顶上的赵兰兴用砖砸原先受伤不能动的李花琴头上血直流一片,兰兴继续用砖砸致李花琴更凶至休克,随意伤人,我女儿大喊向公众求救,因赵兰兴用砖砸人的情节恶劣无人敢拦,使李花琴不能脱离被其伤害。民警回来见赵兰兴仍在行凶,并对李花琴拍照血面、周围砖块表现出该团伙凶恶残暴的事实。使俺家三人经法医鉴定都是轻微伤,由法医鉴定证明中都是多处受伤,李花琴因失血过多8天还在昏迷中。
就2月3日发生了6起恶性案件,该团伙行为、情节恶劣、严重已触犯了刑法事实清楚,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一并立案侦查处理。
二年来,被控告人无合法理由,双方物权分明,其总是借宅基纠纷等等为由纯属寻衅滋事,其硬要占用公私地皮物权情节严重,其打死人也要硬占,每日每起如此,见面就骂,其还拆了俺房硬建他房。我方合法证件全,谁保护?无端住监,赵相坤无辜成嫌疑犯。被控告人明知相坤未见其面诬告陷害相坤伤害吕双芹,其还勒索俺款五千元,其是多起作案应一并处罚,贵局决定“不存在犯罪事实”理应纠正。
请认真查实被控告人在2月3号每起犯罪情节、行为、性质、后果,后附上述六起案件现场录像光盘,证实了赵兰兴、吕双芹在大街上当众并在民警眼前大喊:“打死人没人敢管!…什么证据也不管用!”违法行为特别嚣张。请勿只按被害人伤害程度来掩盖被控告人罪行。二年来,被控告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等犯罪事实就在公众面前。由于被控告人的嚣张威胁着我们生命,确保法律尊严,理应依法严惩。因被控告人过分狠毒,不可原谅,欲致死俺全家人应受教育。    致:
永年县公安局
控告人:赵兰民、李花琴、赵剑娜      (本控告符合刑事案件,否则与俺答复)            201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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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0-01 15:47
案情复杂,建议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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