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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想辞职,需要向公司缴纳赔偿金吗?

河南-安阳 10-01 10:50  悬赏 0  发布者:mp3276……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去年八月入的职,今年三月才签的入职合同,但第一份保险金今年六月才缴纳的,现在因工资太低想辞职。
但签的合同中又添加啦一份补充协议,用工五年以内头三年为培训期需缴纳培训费,但是可以以工代训,第四-五年签订有年限和同,如果在五年内你辞职或离职需赔偿公司五万元的违约金,但如果是公司开除你需想你赔偿三万元的违约金。
请问这合法吗,我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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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01 11:10
看合同。。。
回复时间: 2013-10-01 13:11
您好,这是不合法的。首先,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单位需要支付您6个月(9月份到2月份)的双倍工资。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条法律规定的意思是:如果用人单位为您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则可以约定服务期。但您所在公司补充协议上约定的却是:由您来缴纳培训费用,即使可以以工代训,说的还是培训费由您承担。既然培训费本来就不是公司提供的,公司就无权与您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说法更是于法无据的。因此,公司与您签的补充协议违反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您不需要赔偿违约金。
再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您所在单位在您入职10个月之后才给您上保险,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这种情况下您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如果您想辞职,不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还需向您支付少给您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
如果您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就咨询我。您先跟用人单位讲道理,我上述所讲都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如果用人单位不这样做,您可以继续追问如何维权。
回复时间: 2013-10-01 15:11
这一条款是违法 的,你如果主动辞职可以不受其约束。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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