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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后才发现有表明必须帮公司工作为期五年

北京 10-04 10:51  悬赏 0  发布者:EVON11…… 给我留言  回答:(4)
您好,
我在公司已有一年工作时间, 老板在我满一年前通知公司亏大钱要倒闭 可是将会接起新的公司 经过讨论决定重新聘请我
会有两位股东加入, 并且交了我一份合同说要是辞职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可我签后才发现上有表明必须帮公司工作为期五年.
毁约将的赔偿50,000
请问合约能起效吗??
好担忧!后加一份条款和条件的我还没签 , 我签的那份也能起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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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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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3810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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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0-04 10:54
有专项培训的,所支付违约金以未履行的合同期限应分摊的培训费为限,否则不受该条款约束。
回复时间: 2013-10-05 10:41
当然有效
回复时间: 2013-10-04 1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3-10-04 21:44
未签定的合约不生效,已经签定的,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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