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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问题

山西-运城 02-02 17:42  悬赏 10  发布者:崔红波 给我留言  回答:(6)
在2001年,我校教师和当时校领导钱了一份协议,协议称:有校方集资办校,教师出资。建校后所得利润四分一用来偿还本金,四分一用来付息,四分一用来扩建学校,四分一用来分红;在偿还情本金后原来付息的四分一再用来扩建学校,原四分一换本金的用来分红。但是这个群众集资办校的手续并没批下来。如今由于原校领导犯了错误而被革职,而现校领导却不承认这份协议。
    地是学校的,那么建起来的教室的所有权应该为谁?这份协议从法律上讲还能继续履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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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2-02 18:01
这份协议的效力有疑问,可能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无辜者财产应当得到保护
回复时间: 2009-02-02 18:33
建起来的教室的所有权应该归校方及集资人。这份协议如不违反当地教委的强制性规定,就有继续履行的可能。
回复时间: 2009-02-02 20:10
不能继续履行。
回复时间: 2009-02-02 20:27
不能继续履行。 
回复时间: 2009-02-02 20:54
不能继续履行。
详细咨询请登录山西太原王俊律师法律服务网://***.cn/
回复时间: 2009-02-04 15:19
该协议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其教室所有权从上述内容来看无法确定所有权归属.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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