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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求你们帮帮我
10-08 02:14 悬赏 0 发布者:chc520 给我留言 地区:安徽-巢湖 回答:(4)- [山西-太原]
- 朱君秀律师
- 电话:13007023233
- 701410积分
我觉得该名同事,是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得利。利用工作便利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何不在派出所职责内呢?现在报案无门,起诉无路。还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答:去过不等于拿过。彼此间没有关联性。
申请人:程华诚
被申请人:包耀光
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2013年10月7日下午不慎将手机遗落与被申请人工作网吧的沙发上。申请人与20分钟之后回到此处寻找手机,却发现手机已经丢失。便询问当天值班网管,也就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称没看见。后申请人经网吧当天保洁了解得知,保洁与申请人遗落手机后三分钟看到手机在沙发上。通过网吧当天该时间段监控视频得知,从申请人丢失手机到申请人返回寻找手机20分钟内。只有被申请人人去过并坐在手机的位置休息过。监控中可以模糊的看到被申请人从沙发上拿起一个物体,装入上衣口袋,然后离去。次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交涉,并通过该网吧老板进行交涉,均未果。被申请人拒不承认看见且拿走了手机。
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涉嫌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即拾得手机)。
2,申请人认为,自己的手机是在办公地点遗落,应属于遗忘物,不属于遗失物。也就是说,手机任然处于工作地点,这个手机的所有权并未丧失。被人拿走,可认为是非法侵占,超立案标准的是盗窃罪。
3,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申请人任务,派出所应予立案侦查。
答:可以递交《报案材料》。
- [北京-朝阳区]
- 胡爱军律师
- 320461积分
手机也就1000多。可是我觉得这跟手机本身价值关系不大。就像在ATM机取钱后,忘记拔走银行卡。被下一个前来取款的人取走了卡中现金。手机跟银行卡同样属于遗忘物,同样被后者顺手牵羊。为何银行卡里就算被取走一百元都可以立案,而手机1000多元就无处立案了呢?法律也并没有规定钱和物的区别,手机也是可以和人民币等价的,不是吗?现在报案,派出所不受理,不予立案。去申请诉讼法院建议我去报警。我该去哪?去哪维护自身权益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 [安徽-合肥]
- 姜万东律师 VIP
- 电话:1815602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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