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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10-09 00:53  悬赏 0  发布者:hna789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安阳 回答:(3)
我是司机2005年驾驶车与对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3年治疗终结。因当时住院治疗交警只把事故任认定书给了我的车主,而我并没有委托我车主代理。后多次以交警交涉,交警于2013年将事故任认定书复印于我且做了说明,(对方负全责)。
问题1:现在起诉对方是否在诉讼时效内。2:对方办理了第三者商业险能否将保险公司一块起诉,如可以需要那些证据.3:法院说法:(1)已过了诉讼时效,(2)对方办理的是第三者商业险不能一块起诉,(3)对方说和我的车主已在其他法院立案处理不能再在此院立案,一次事故不能做二次处理,(实际是我并没有让我车主代理,他们在其他法院处理的是我方的车损及我方趁车人受伤后的治疗费用);总之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受理立案。请问法院的说法对否,是否诉讼时效,如未超过诉讼时效如何以法院交涉尽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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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0月09日 11时15分
1、法院不能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对方抗辩后才应当审查诉讼时效。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即便超过诉讼时效,也不能作为不立案的理由。2、对方和你车主的诉讼和你与对方的诉讼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是一个案件,这点法官说的有点白脖子了。3、你可以将对方交强险和商业险一并起诉至法院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09 02:06
一般情况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1年!
回复时间: 2013-10-09 07:07
一般是一年,欢迎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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