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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府签订的拆迁协议政府是不是能够随意否定?

安徽-芜湖 10-10 14:57  悬赏 0  发布者:春天的风19……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10年因拆迁和政府签订拆迁协议,因为家里情况比较特殊,所以当时政府给了我们相对优惠的政策,并以书面形式写了下来,我家的拆迁面积是67.16平米,分两户,当时为了方便,两张协议都是33.58平米,在安定小区回迁两套63.3平米的。为了防止几年后很多事情说不清,这些文字都是写在协议上的。2012年安定小区回迁了,政府说按照我们协议上的面积,是不能在安定小区拿到现房的,当时安定小区最小的现房是68.8,只有协议上达到48.5平米的才能拿到一套牢68.8平米的现房。因我和老伴年事已高,在外租房人家也不太愿意租了,所以当时的拆迁办和峨山政府的领导就此事协调了几个相关部门,从另一张协议上分20平米的面积过来,在安定安置一套现房,差价也是按安定小区的优惠价补的,(安定小区后来出台的优惠政策是一共优惠15个平方,其中10个平方按1600元每平米,5个平方按1800每平米,而我的协议上是所有不足的面积全是按1400元每平米,当时想想钱也不是很多,只相差了4000元,就算了。)余下的13.16平方去峨山的荷塘小区安置一套67.3平米的,因为峨山的小区相对安定小区要偏僻一些,当时的领导也给了承诺,如果去峨山安置,优惠政策不变,也就是说67.3-13.16=54.14平米都是按1400元补差价。为了不再给政府添麻烦,我虽然不情愿,但也同意了。2013年9月,峨山的房子也开始回迁了,给我的是67.3平米的,可是结算的时候,政府又说不足的面积不能全部按1400元每平米补差价了,上次并到安定小区的那20平米要按市场价2800元每平米算。如果我想要那套回迁房,必须多出28000元。我想不通,当初签协议的时候是政府这么签的,安定小区回迁的时候也是按照他们说的做的,现在反悔的又是政府,还找出各种理由,我想请问一下,政府签订的协议有没有法定效力?他们这么做对吗?我应该怎么办?谢谢了!
问题补充:
让我去峨山安置一套67.3的也是政府说的,现在所有的协议原件还在我这儿,上面写的都很清楚,只是政府出尔反尔。先让我全在安定安置,后来安定的地段比峨山好,现房不够,又让我去峨山,现在又说峨山的那20平米要按市场价,还说当时协议签的不规范,唉,那都是当时拆迁指挥部和峨山政府和我签的啊。政府自己签的协议都能否定,那还有什么更能说明问题呢?麻烦律师了,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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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10 16:11
您好!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以聘请律师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媒体公开等多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3-10-10 18:42
如无法定变更的事实发生,依法应该以已经法定成固定下来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处理,如果政府随意变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依情况与政府协商,如果不成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去解决你目前所面临的尴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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