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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9月28日在路上发现前日(电动车于13年6月底在朝阳区丢失,之后没报警

辽宁-朝阳 10-11 08:49  悬赏 30  发布者:微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3)
13年9月28日在路上发现前日(电动车于13年6月底在朝阳区丢失,之后没报警。)丢失电动自行车。经报110后由丰台区一派出所受理。现在两派出所互推责,丰派说只处理民事纠纷无法判决车的归属权,朝派说民事纠纷无法移交只有刑事案件才可受理移交,导致车辆无法归还。
问题补充:

丢车地派出所因为我现在才报案,无法确认我丢电瓶车的事实,所以无法受理。如果发现地派出所没有办法证明车属于哪方,有没有权力归还给任一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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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11 08:56
你好,你可以向电动车丢失地的派出所报案。如果两派出所互相推诿,你可以向其共同上级公安机安投诉。
回复时间: 2013-10-11 09:19
你好,
    派出所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如不服,可以想管理它的公安局反映这个情况。
回复时间: 2013-10-18 21:41
可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投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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