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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求助,主要是关于 刑事自诉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相关解释

四川-成都 10-14 19:33  悬赏 0  发布者:kaka74…… 给我留言  回答:(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1)立案审查阶段。《解释》第188条规定,在立案审查时,有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审理阶段。《解释》第20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我目前有一辆机动车被朋友趁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车钥匙并开走,事后联系到他要车,他称借用两天,我便被动默许了此行为,后来被告拒不归还车辆,我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无犯罪事实给我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现在我在进行刑事自诉的起诉,但是法院又以找不到被告人的理由劝我不要立案,或者走民事诉讼的途径,但我被盗的车辆一直在进行违章驾驶,已有累积100条以上电子眼记录,所以我想请问本班的法律达人,有什么对策可以在刑事自诉的环节上进行自我救济。

  我的难点就是在法院提出的被告人下落不明上面,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

  案发地是在成都市,但是被告户籍地和居住地都是在广西柳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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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14 21:02
你好,很简单,车子是你的,找到你的车子后夺回你的车子都可以,而且合法。,或者起诉拒不归还你车子的人,要求立即返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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