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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返还问题

山东 09-11 21:13  悬赏 0  发布者:daniao…… 给我留言  回答:(2)
女方在登记领取结婚证前,向男方索要5万元彩礼。2010年1月20日,女方与男方领取结婚证,但未开始共同生活。2010年5月2日举行完民间传统仪式后,才开始共同生活。2010年8月底,女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男方,要求离婚,女方在诉讼请求中未提及彩礼问题。想咨询的问题是:1、如果男方在答辩中,提出让女方返还彩礼,法庭对该主张是否予以理睬?2、男方不存在婚姻法第32条列举的情形,如果男方在开庭时不同意离婚,法庭一般会如何判决?3、有人说,只要一方不同意离婚,就得等半年法院才给判,这种说法有依据吗?4、如果男方想追回部分彩礼,还有什么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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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9-11 21:16
如果已登记结婚的,彩礼一般不予返还。第一次起诉,一方不同意离婚の ,法院可能不会判离。
回复时间: 2010-09-11 21:53
男方有权所要彩礼,你的情况具体可要回在75%左右,如不同意离婚第一次一般不判离婚,男方在庭审中提出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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