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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问题

上海 10-17 09:02  悬赏 20  发布者:zzwzzw…… 给我留言  回答:(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沪府发〔2013〕5号 里面第一条、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期限 第二个小条(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我想咨询这里面所说的怀孕满4个月 是指纴诊月4周/月 还是通常的正常月份
医保以前是7个月 指28周 我理所当然认为是4周/月,现在医保办提出是正常月,又没有确切的文件说明,我的情况正好是16周~4个月中间的天数 我想问 我该怎么办 另外这个月份到底是医院确认 还是医保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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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17 09:13
是医保认定的
回复时间: 2013-10-18 16:36
您好!一般情况下是医保认定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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