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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涉嫌敲诈勒索,想知道这事情怎么处理比较好

北京-丰台区 10-17 23:27  悬赏 0  发布者:AI2067…… 给我留言  回答:(12)
朋友和一位教育局领导A是情人关系,朋友无工作无生活来源9月想与其分手手怕A 纠缠拍其开房视频   ,9月底发现自己怀孕给A其开房视频索要三十万分手及处理孩子的费用   ,  A答应给于    后在10号的时候被迫说了一些威胁的话并告知A朋友已经怀孕需要这些钱是用来处理孩子的事情已经分手,A答应在十五号处理     ,但A在12号的时候在朋友不知情和无索要的情况下给朋友卡打了1万元  ,在十五号见面的时候    A报案说朋友敲诈勒索被抓       现在朋友因怀孕取保候审     想咨询A不想把事情弄大同意不追朋友责任同意私下解决的话能撤案么  这个事情站在朋友立场上怎么去处理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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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17 23:32
刑事案件不能随意撤案,建议坦白,寻求对你有利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13-10-18 06:18
你好,不能撤案,已构成刑事犯罪,无法撤案,a谅解,你朋友可以从轻量刑。
回复时间: 2013-10-18 07:01
属于公诉案件,不能撤案。能得到A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回复时间: 2013-10-18 08:06
建议坦白
回复时间: 2013-10-18 08:10
得到A的谅解的话可以减轻处罚。
回复时间: 2013-10-18 08:35
搜集证据,委托律师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回复时间: 2013-10-18 09:10
你好,坦白从宽,公诉案件不能撤案和私了。需要律师介入,可以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3-10-18 09:40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可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13-10-18 09:43
刑事案件,尽快委托律师办理
回复时间: 2013-10-18 10:21
你好,坦白从宽,公诉案件不能撤案,可以寻求对方的谅解。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13-10-18 11:03
建议坦白,寻求对你有利的证据,刑事案件是不能撤诉的
回复时间: 2013-10-18 18:26
属于公诉案件,不能撤案。
具体问题欢迎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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