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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女方的宅基地上建房,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如何补偿?

江苏-镇江 09-12 08:33  悬赏 5  发布者:zdhui6…… 给我留言  回答:(0)
男方(有一子)与女方(有一子)经人介绍与1999年3月份等登记再婚。在男方的亲朋好友的帮助下,于8月份在女方的集镇上宅基地(集体所有制土地)建了两间二层楼房和两间附房,共计208平方,房产登记在女方的名下。婚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以及家庭琐事经常吵闹,于2003年9月份分居至今;男方在今年5月份提出离婚,要求女方按现在的市场评估价一半(即10万元人民币)进行补偿,或男女双方一人一半分割房屋,由于女方不同意,最后协议离婚不成,男方于6月份向法院起诉。在法院调解和庭审过程中,女方及其代理人(是女方的亲戚,在检察院工作且与法院工作人员很熟)声称其有3万元外债(在庭审时没有出具证据,且男方也不知道女方有3万外债),只有能力补偿男方建房成本4.5万元,在一年内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付2万元,第二次付2.5万元),男方认为这种调解方案不公平,不同意此调解方案,于是法院在今年8月份作出判决不准离婚,我去法院领判决书时由于激动说了得罪法官的话,并且还没在文书上签字。之后法院有人在我熟悉的人面前说,六个月后还是这样的结果(补偿4.5万元在一年内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付2万元,第二次付2.5万元)。
男方的疑问是:
1、按现在的市场评估价一半(即10万元人民币)进行补偿,或男女双方一人一半分割房屋是否可行?
2、在检察院工作且与法院工作人员很熟的人可以作为代理人吗?
3、法院这种调解公平吗(补偿男方建房成本4.5万元在一年内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付2万元,第二次付2.5万元)。?
4、领判决书时在法院文书上没签字,男方还说了得罪法官的话,男方担心六个月后起诉,对男方的合法利益有影响。
5、男方是否拥有增值部分的一半权益。
 
  请问大律师们男方如何才能得到应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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