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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北京 10-18 13:45  悬赏 0  发布者:游客1122…… 给我留言  回答:(8)
您好!某超限站执法人员正常执法,一超限车辆为躲避执法人员的拦截,闯站撞死对面行驶而来的三轮车司机,死者家属在超限站闹事,致使超限站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为了单位工作正常进行,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该超限站所属公路局赔偿死者家属7万元,肇事司机当时赔偿30万元。事过将近半年,现在检察院拘留了几名现场的当值路政人员,罪名滥用职权。还揪出赔偿7万之事,说如果没有超限站方面的责任,干嘛赔偿7万元钱?其一,肇事车辆超载违规在先;其二,他躲避执法人员的正常检查,违法闯站;其三,他撞死三轮车司机,造成人命案。在我看来,责任应该都在肇事司机,路政人员只是出于本职工作拦截车辆。我想问问他们怎么就滥用职权了,不去拦截超限车,任凭其违规行驶吗?真是这样如果出了问题,是不是又该说路政人员不作为,玩忽职守?现在管了,反而管出问题,超限站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呢?公安局把人扣进看守所是否合法?请帮忙给予解答,谢谢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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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21 16:39
您好!双方协商解决吧!
回复时间: 2013-10-18 14:01
若是超限站工作人员正常执法,则不构成滥用职权。
回复时间: 2013-10-18 14:17
正常工作,协商补偿,不应当构成犯罪,建议聘请律师积极辩护。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3-10-18 14:39
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需要看实际情况而定。我觉得检察院的做法有些问题。
回复时间: 2013-10-18 14:55
立即委托律师,搜集证据,积极辩护。详谈电话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回复时间: 2013-10-18 18:21
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需要看实际情况而定。
回复时间: 2013-10-18 19:13
你好,从你的描述来看,路政执法人员没有责任,具体要看当时执法的具体执法行为,有没有监控或其他证据。
     建议及早委托律师进去会见,及早提供法律帮助,及早维权。
回复时间: 2013-10-18 21:17
你好,具体不可任意定性,也要结合具体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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