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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对公账户,用我的身份证,主要是我经常去跑对公业务,还用另外一家公司资质,现在要打官司,请问有我

北京-石景山区 10-19 09:39  悬赏 0  发布者:馨lily 给我留言  回答:(5)
你好,我们公司是从事建筑的公司,去年我们老总用别人公司的资质在北京开了一个对公账户,还用我的身份证,填写资料时,在职务那一栏写的我是财务,而且办理账户时我去办的,银行资料上签字都是我签的,主要是我经常去跑对公业务,现在我们老板去世,账户没有注销,借用的那家资质的老总现在说我们老总生前欠她270万,她要来京查账,要和我们公司打官司,请问有我的责任吗?我该怎么办?谢谢各位帮忙,
问题补充:
而且这个对公账户的企业网银也是在我自己这,网上转账,汇款.当时办理的时候用的另一家的资质和法人的身份证,我们办理过一次印鉴变更,由另外一家法人变为我们老板,章就是我们老板的名,但是这个章好像是假的,额外单独刻得.现在老板的人名章和财务章都在我这.老板生前说没有外债.这个对公账户主要是材料款项,我们是承包单位,承包国电公司的工程,国电公司把材料款项打到我们这个对公账户中,我再把材料款转到我们公司的对公账户中,现在借用另外一家资质的公司要讹我们公司.主要是请问一下,此种情况下,打官司对我们有利吗?会不会牵扯到我?我好担心!非常感谢给位律师的朋友帮忙,非常感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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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0-19 10:54
您好,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公司来承担的。
追问:

非常感谢您的指点,谢谢

回复时间: 2013-10-19 09:40
你是会计,代理公司账务,属于职务行为,不需要对公司账务承担责任。
追问:

而且,我并没有和我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公司属于私营的,工作人员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回答:

和整个没关系,没合同属于劳动纠纷,你可以要求单位发放双倍工资。

回复时间: 2013-10-19 10:00
你好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及时出现问题还是由单位承担。。。
追问:

非常感谢您的指点,谢谢

回复时间: 2013-10-19 10:47
公司之间的诉讼,必要时,您需出庭作证。如果涉及到具体的违反财务的规章制度,您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追问:

谢谢您,没有违反财务规章制度.就是担心怕自己受牵连.毕竟不懂.

回复时间: 2013-10-19 10:49
你好,你在工作过程中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应当由公司来承担的。
追问:

非常感谢您的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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