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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继承案审判不公高院再审立过案未审,想聘请李冬子律师帮助提起抗诉
上海 10-19 13:25 悬赏 0 发布者:何宪俐 给我留言 回答:(5) 析产继承案错判之要点、申诉、立案再审概况:
(1993)虹民初字第1671号和(1996)沪二中民终字第1108号析产继承案,未依法审判、显失公平、公正。原审将未经审理的虚假事实直接写入判决,陷害原告方,并以此错误认定为依据,剥夺了共同拥有房屋的三个老人中唯一现在还活着的、曾与被继承人施领杰共同生活并扶助被继承人共同养家的长辈张文瑾老人依法应先析得系争山阴路69弄100号三分之一的房产所有权。被告施亦冰不起诉、不交诉讼费,在张文瑾拒绝参加庭审的情况下,法院强裁强判,将她用自己教书所得购买并已使用了40多年无争议的生活用品即几件旧红木家具也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遗产进行分割。判决结果张文瑾不但得不到实房,还被强制执行掉4194元养老金,三子女施咸达、施咸礽,施咸红与被告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一分钱未判得,一点房子也未判给。 一楼包括天井明明是空关房,故意不判给,仅将三楼一间85年被告方曾诉讼过收不回来的出租房判在张文瑾名下。后经多次诉讼,十年后才得到。二审郑梅萍法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二审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法律规定,还故意不依职责调查复兴中路公房的房产权属申请,二审判决中故意更改庭审中已审清的居住状况事实,用于弥补一审判决不公之理由。错上加错。
高院信2002年8月高院根据我们提供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落实政策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立案再审决定。案号是(2002)沪高民监字345号。高院信访接待员王兰芬,冒充审判监督庭成员搞假结案,不发给法律文书,还胡说可以口头驳回。甚至训斥张文瑾老人说:“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你还争什么?”之后拒绝接待我们,说什么“这个案子已经彻底结束了,找也无用了等”。蛮不讲理、以权欺人。市人大信访接待员电话联系高院立案庭庭长张锦森,要他接待我们一下,(查阅卷宗后得知本案审判长签名就是张锦森),张庭长却置之不理。
2004年8月17日上海三级法院召开申诉信访听证会,质证了我们提供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多份新证据,被申诉方未提出异议,不同意调解,但表示改判就服从。听证会后虹口区法院答应会给书面答复。但言而无信,至今不给,还知错不改。2006年3月已88岁高龄的张文瑾老人为维权不得不上访最高人民法院,又因劳累和心情不好,爆发胰腺炎还险些丧命。
2006年3月全国人大帮助将此案转给上海市人大督办,经复查虹口区法院承认存在一定错误,但不同意再审,只同意5万元补偿给张文瑾养老,本案明明符合我国当时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四)、(五)、(六)等条再审条件,理应径行裁定再审、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诉十多年来,我们申请高院院长接待很多次,高院信访接待窗口也多次收取了我们的申诉材料,一次也不予安排。
2010年6月11日上海高院驻最高人民法院督导组组长金鸣和虹口区法院共同接待,同意将我们的申诉材料转给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甄别,半年或一年给答复。至今未兑现。2012年三月十日她又答应若不到北京上访,三个月到六个月给我们解决。又没兑现。上海法院至今还没有改正此案错误判决的决心和动向。
(1993)虹民初字第1671号和(1996)沪二中民终字第1108号析产继承案,未依法审判、显失公平、公正。原审将未经审理的虚假事实直接写入判决,陷害原告方,并以此错误认定为依据,剥夺了共同拥有房屋的三个老人中唯一现在还活着的、曾与被继承人施领杰共同生活并扶助被继承人共同养家的长辈张文瑾老人依法应先析得系争山阴路69弄100号三分之一的房产所有权。被告施亦冰不起诉、不交诉讼费,在张文瑾拒绝参加庭审的情况下,法院强裁强判,将她用自己教书所得购买并已使用了40多年无争议的生活用品即几件旧红木家具也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遗产进行分割。判决结果张文瑾不但得不到实房,还被强制执行掉4194元养老金,三子女施咸达、施咸礽,施咸红与被告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一分钱未判得,一点房子也未判给。 一楼包括天井明明是空关房,故意不判给,仅将三楼一间85年被告方曾诉讼过收不回来的出租房判在张文瑾名下。后经多次诉讼,十年后才得到。二审郑梅萍法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二审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法律规定,还故意不依职责调查复兴中路公房的房产权属申请,二审判决中故意更改庭审中已审清的居住状况事实,用于弥补一审判决不公之理由。错上加错。
高院信2002年8月高院根据我们提供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落实政策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立案再审决定。案号是(2002)沪高民监字345号。高院信访接待员王兰芬,冒充审判监督庭成员搞假结案,不发给法律文书,还胡说可以口头驳回。甚至训斥张文瑾老人说:“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你还争什么?”之后拒绝接待我们,说什么“这个案子已经彻底结束了,找也无用了等”。蛮不讲理、以权欺人。市人大信访接待员电话联系高院立案庭庭长张锦森,要他接待我们一下,(查阅卷宗后得知本案审判长签名就是张锦森),张庭长却置之不理。
2004年8月17日上海三级法院召开申诉信访听证会,质证了我们提供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多份新证据,被申诉方未提出异议,不同意调解,但表示改判就服从。听证会后虹口区法院答应会给书面答复。但言而无信,至今不给,还知错不改。2006年3月已88岁高龄的张文瑾老人为维权不得不上访最高人民法院,又因劳累和心情不好,爆发胰腺炎还险些丧命。
2006年3月全国人大帮助将此案转给上海市人大督办,经复查虹口区法院承认存在一定错误,但不同意再审,只同意5万元补偿给张文瑾养老,本案明明符合我国当时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四)、(五)、(六)等条再审条件,理应径行裁定再审、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诉十多年来,我们申请高院院长接待很多次,高院信访接待窗口也多次收取了我们的申诉材料,一次也不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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