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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上定义的住房被划分为附属房

江西-吉安 10-19 17:21  悬赏 10  发布者:yang78……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我是一个拆迁户,因县城改造要拆迁,在房屋属性上有个问题要向您咨询一下:产权证办了的部份房屋被认定为附属房不补土地合法吗?而产权证上定义的这部份为住房。
急需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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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19 17:29
不合法告他们
追问:

这方面有什么法律依据吗?我们拆迁户好多房子都是这种情况:我们在县城,前后各有一栋房子,这两栋房在同一本产权证上。前面的为砖混,后面的为砖木,中间为院子,房屋部份都是有产权证,且性质为住房。因现在城市改造,要拆迁,政府就把我们的房屋一部份拆分为主房,一部份为附属房,主附房的定义原则为:1.房屋高的为主房,低的为附房;2.两栋房不相连的一栋为主房,一栋为附属房。定义为附属房的不补土地,补偿价格也低。这样的定义是否合理,关于附属房的定义,国家法律上是否有相关规定?这两天政府就要我们做决定了,希望您能尽快回复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回答:

没有具体的规定,应该按照政府的拆迁公告的标准拆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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