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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一个问题

浙江-台州 09-12 19:00  悬赏 15  发布者:dGW8919 回答:(4)
xx市人民法院: xx镇xx村村民xxx非正常死亡案件(详见案件材料)自2005年以来经xx镇综治办,派出所灯单位多次协商未果。我所分别于2007年8月17日,2008年4月17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8月19日接到xx市公安局信访科来信来访通知单。 特此证明 xx派出所 2010.9.1 我想问的是,事情是05年1月发生,起诉的类别是民事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为一年。在这个证明中,2008年4月17日到2009年6月18日超过一年了,是不是代表我方诉讼时效已经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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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13 08:12
还没有过.
回复时间: 2010-09-12 21:23
最高法院于08年出台了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重新作了一些规定。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如2008年4月17日到2009年6月18日期间有中止、中断的情况,就没有过诉讼时效。
回复时间: 2010-09-12 22:05
从医疗终结以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回复时间: 2010-09-12 23:15
从医疗终结以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2008年4月17日到2009年6月18日期间有中止、中断的情况,就没有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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