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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共同居住人“认定

 10-20 23:40  悬赏 0  发布者:Jeremy……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静安区 回答:(6)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想了解下“共同居住人“的描述:;"共同居住"要求"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我家有五个户口在户口本上,但是一天也没住过,算是我们的共同居住人吗?谢谢
问题补充:
我想问下动迁款能作为打官司的标的吗?动迁组说没签协议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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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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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10月22日 07时25分
从你描述及回答来看,其他人并非同住人,但一般需要你们提出认定非同住人。若涉及动迁,一般空挂户口是不能安置的。若需要帮助可来电详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21 02:41
有争议按调查核实的定,没争议就按你们申报的加核实的定。
回复时间: 2013-10-21 09:28
根据规定不属于同住人。
回复时间: 2013-10-21 10:18
不属于同住人。
回复时间: 2013-10-21 10:18
内部没有争议你们可以申报的,如果有争议就要核查
回复时间: 2013-10-21 13:24
依据你们没有居住的原因来确定。
追问:

其中两个户口上海他处有房,人均超过15平方米当初得知要动迁了动迁想分一杯羹迁入户口。另外3个户口母亲是回沪知青子女,还有老公和他儿子,也是为了动迁想分一杯羹,一直居住厦门,有车有房,房子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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