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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出这些钱吗

陕西-西安 09-12 23:56  悬赏 5  发布者:nKH4817 回答:(2)
我们93年结婚。94年公公单位集资建房。房价是一万七千元左右。我们出了四千元。02年公公病世。05年我们买房时卖掉了这套房,价钱是五万三千元。钱用来添加买新房。婆婆一直和我们同住。今年老公提出离婚。他答应把这房给我,但要我出当初的五万三千元,虽然老公还有其他财产,而且价值可能大过这套房。我应该出这些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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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13 09:21
    单就卖房的五万三千元而言,根据你们夫妻当初的出资比例分割,有一部分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意味着五万三千元有属于你自己的钱,因此你没理由出这部分钱。
    当然,如果房产增值中,除去你应得的之外,其余部分增值已达到五万三千元的话,那你应该出,只是这里的五万三千元不再是房屋的全部价值。
    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整体来看,你们的其他共同财产中属于你的部分已达到或超过五万三千元的话,你也不需要出这部分钱,甚至还可以要求你老公支付多余的部分。
回复时间: 2010-09-13 18:57
新房给你,可以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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