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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详情请咨询。。”是否可以作为不尽告知义务的免责条款?

辽宁-大连 10-23 21:13  悬赏 0  发布者:dalian…… 给我留言  回答:(1)
背景:收到某公司宣传短信,里面提及有一个业务是20元,然后写道详细内容请见网站,我通过公司客服电话,开通了这个业务,在开通中客服人员没有告诉我这个服务是按月收取的(有电话录音)。开通半年后,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发现这个业务是按月收取的,于是我投诉他们是违反消法,没有明码标价,而且也没有主动告知我是按月收费的。他们以当初短信宣传时有“详情见网站”说明字样为理由,说是因为我自己没有查看清楚,他们不负任何责任。
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成立?是不是即使有这种宣传字样,他也应该在我电话开通服务时,主动告知我?这个事情,我是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谢谢。
问题补充:
问题2:我是否可以认为他们这属于“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进行双倍索赔?
问题3:请问通过电话开通的业务(事后也没有签署任何东西),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如何体现?是否可以认为申请开通业务时的电话录音就是电子合同?如果这样,我认为在这个”电子合同“里并没有约定业务的具体收费标准,也就是他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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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24 08:16
不是可以这样认为的
追问:

毕律师,可否更详细说明一下?
您是说 对方不可以这样认为?还是说我不可以这么理解。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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