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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 10-26 07:54 悬赏 0 发布者:WDJBYZ 给我留言 回答:(0) 无房户求生难 闻所未闻
党啊!请您给我生存的权利!
如果有一个农民家庭是个无房户,他们的孩子超过了法定的结婚年龄仍因无法盖房、没房居住而不能结婚成家,那么这应该是谁的责任呢?人们一定会认为责任在这个无房户本身,然而这个真实的故事却告诉我们,实情却恰恰相反。
在河北省东光县东光镇的徐庄村,就有这样的一个无房户,户主的名字叫高振江,是一个勤劳、正直的青年农民,就是因为曾经出于正义,反映了村里存在的问题,得罪了村干部,也因此遭到了村干部的打击报复。高振江住的是1981年盖的土坯房,到了2004年,土房就成了危房,为了全家人的安全,他又盖了20平米的小偏房来暂时安身,准备攒够了钱后盖新房子。一家三口、20平米、在这个狭小的空间里,全家人时刻都在期盼着盖上新房子的那一天。经过几年的努力,盖新房子的钱终于攒够了,2010年7月份,高振江申请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相关登记手续,并交了测绘费和宅基地超面积罚款,共计一千多元。但是一直没有发证,也没有发给任何准建手续,始终被东光县政府扣压着。到后来才知道,2009年东光县政府已发过一个证,一个违法的证(该证的登记申请人为城市居民,用的是徐庄村支书朱观春的身份证)经高振江四处举报,几经周折,才终于撤消了此证。可是,一直在焦急中等待盖房的高振江一家人,却怎么也想不到,东光县政府依然是违法行政,不给发证。本来是正常、合法的土地登记,可是为什么却遭到如此不公的待遇呢?《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小偏房本来是用来暂时安身的,没想到却成了一家人的长期居住,有钱也不能盖房,居住条件无法改变,低矮小屋何以称之为家!是谁给了当地政府这样的权力?
2012年12月25日,高振江向沧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东光县政府拒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他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和全家人的合法权益。可是接下来发生的一切,就更加让人无法接受!1.立案后高振江要求交诉讼费,遭到行政庭长马光辉的拒绝,让回家听信儿。2.错误裁定,违法指定到被告所在地的东光县法院审理。3.不按行政案件一审时限办案。4.东光一审,沧中院二审,违法自设程序。5.违法超三个月审限,不开庭审理。6.对原告当事人的申请及反应置之不理。7.违法由东光法院按撤诉处理。8.人为导致行政案件由诉转访,制造不稳定因素。
一个行政诉讼案件连诉讼费都没交,居然按撤诉处理了,对于上述一系列问题,高振江曾多次到东光县政法委、沧中院领导接待、沧州市政法委、河北省高院上访,但都是无果而终,高振江也曾以快递的方式把问题反映给省高院院长卫彦明、沧中院院长章文中和河北省检察院民行处,也都没有得到任何消息。至今,高振江一家仍挤在那20平米的小屋内,忍受着无房的煎熬… …
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然而高振江一家人的此项权利却被当地政府剥夺长达三年之久,侵犯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严重影响了这个农民家庭原本所应有的安宁与发展,以及全家人的身心健康。 高振江诉东光县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是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望能引起党和国家的关注,严厉查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保护弱者、正本清源的一把利剑, 定能把腐败的毒瘤铲除、击碎。
(注:段永红,东光县政府县长,法定代表人,被告,任县长前为沧州市纪委副书记)
我要把我的疾苦告诉党!
我就是这个真实故事的主人公
河北省东光县东光镇徐庄村 高振江
(18244563575)
党啊!请您给我生存的权利!
如果有一个农民家庭是个无房户,他们的孩子超过了法定的结婚年龄仍因无法盖房、没房居住而不能结婚成家,那么这应该是谁的责任呢?人们一定会认为责任在这个无房户本身,然而这个真实的故事却告诉我们,实情却恰恰相反。
在河北省东光县东光镇的徐庄村,就有这样的一个无房户,户主的名字叫高振江,是一个勤劳、正直的青年农民,就是因为曾经出于正义,反映了村里存在的问题,得罪了村干部,也因此遭到了村干部的打击报复。高振江住的是1981年盖的土坯房,到了2004年,土房就成了危房,为了全家人的安全,他又盖了20平米的小偏房来暂时安身,准备攒够了钱后盖新房子。一家三口、20平米、在这个狭小的空间里,全家人时刻都在期盼着盖上新房子的那一天。经过几年的努力,盖新房子的钱终于攒够了,2010年7月份,高振江申请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相关登记手续,并交了测绘费和宅基地超面积罚款,共计一千多元。但是一直没有发证,也没有发给任何准建手续,始终被东光县政府扣压着。到后来才知道,2009年东光县政府已发过一个证,一个违法的证(该证的登记申请人为城市居民,用的是徐庄村支书朱观春的身份证)经高振江四处举报,几经周折,才终于撤消了此证。可是,一直在焦急中等待盖房的高振江一家人,却怎么也想不到,东光县政府依然是违法行政,不给发证。本来是正常、合法的土地登记,可是为什么却遭到如此不公的待遇呢?《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小偏房本来是用来暂时安身的,没想到却成了一家人的长期居住,有钱也不能盖房,居住条件无法改变,低矮小屋何以称之为家!是谁给了当地政府这样的权力?
2012年12月25日,高振江向沧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东光县政府拒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他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和全家人的合法权益。可是接下来发生的一切,就更加让人无法接受!1.立案后高振江要求交诉讼费,遭到行政庭长马光辉的拒绝,让回家听信儿。2.错误裁定,违法指定到被告所在地的东光县法院审理。3.不按行政案件一审时限办案。4.东光一审,沧中院二审,违法自设程序。5.违法超三个月审限,不开庭审理。6.对原告当事人的申请及反应置之不理。7.违法由东光法院按撤诉处理。8.人为导致行政案件由诉转访,制造不稳定因素。
一个行政诉讼案件连诉讼费都没交,居然按撤诉处理了,对于上述一系列问题,高振江曾多次到东光县政法委、沧中院领导接待、沧州市政法委、河北省高院上访,但都是无果而终,高振江也曾以快递的方式把问题反映给省高院院长卫彦明、沧中院院长章文中和河北省检察院民行处,也都没有得到任何消息。至今,高振江一家仍挤在那20平米的小屋内,忍受着无房的煎熬… …
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然而高振江一家人的此项权利却被当地政府剥夺长达三年之久,侵犯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严重影响了这个农民家庭原本所应有的安宁与发展,以及全家人的身心健康。 高振江诉东光县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是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望能引起党和国家的关注,严厉查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保护弱者、正本清源的一把利剑, 定能把腐败的毒瘤铲除、击碎。
(注:段永红,东光县政府县长,法定代表人,被告,任县长前为沧州市纪委副书记)
我要把我的疾苦告诉党!
我就是这个真实故事的主人公
河北省东光县东光镇徐庄村 高振江
(1824456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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