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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问题
浙江-台州 09-14 07:12 悬赏 10 发布者:Tfr8988 回答:(4) 企业浇水泥地,以每平方米8元口头承包给A ,与A同伴浇地的B正在接电时,A合上电闸致B死亡,A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刑拘。安监部门检查后,发现企业电路设置也不符合生产安全规定,认定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请问A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企业主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时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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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杭州]
- 吴健弘律师 VIP
- 电话:1358883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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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9-14 07:28
同时成立.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0-09-14 07:17
能够同时成立。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0-09-14 07:31
对A似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过失杀人,企业主如果构成犯罪,似应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但须符合该罪的要件。
- [浙江-金华]
- 倪振杨律师
- 147357积分
回复时间: 2010-09-14 08:12
我认为约定认定企业主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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