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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受理与诉讼主体

福建-三明 10-29 22:17  悬赏 5  发布者:绿竹苍松 给我留言  回答:(2)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阁下:请问本条文其四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与最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两句我理解不清楚,感觉有些矛盾。恳求给我详细说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的真实意思。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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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30 13:53
一个是说是否分配,一个是说分配多少。我现在也有一个这样的案件在法院审理中。
回复时间: 2013-11-06 23:19
指按照公平的原则分配,如果你享有公平分配的资格,在分多少钱时不平等(有人多有人少,注意是享有公平分配资格)是可以提起诉讼;但是村委会通过与村民协商决定拿出多少来平均分,或者协商决定不分,你起诉的话是不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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