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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案件定性

江西-抚州 10-29 23:35  悬赏 0  发布者:wyq523 给我留言  回答:(0)
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上班时间30分钟内必经路上骑最高时速30几公里/小时的电动车摔跤导致颅骨粉碎性骨折死亡。
1、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在大桥上向右摔倒,行驶中未违反交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电动车左边碰撞刮擦痕迹都与右边摔倒痕迹不是同一天产生。
2、受害人在生前清醒状态下医生问她怎么摔跤的,她回答“摩托车撞的”交警已核实并对医生进行口供笔录;办案交警因渎职在受害人生前未取得她的口供“她告诉我们她被一穿灰色男的骑男士摩托车迎面撞了她”
3、一晨练老人也由东向西步行,经过出事地点时未发生交通事故,向前继续行驶约2、300米左右,后面一男子骑自行车追上来向马路对面男士说后面车子撞到人了,车子往东跑了,交警对该晨练老人进行笔录时,老人却说骑自行车男子只说:“后面压到人”。
  对于第三点现有案件证据,请问判定双方性交通事故的几率有多大?如果交警判定单方性交通事故、自己摔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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