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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394号新中华美食广场

上海-长宁区 10-30 00:33  悬赏 15  发布者:cbfbi 给我留言  回答:(2)
原与商场签订的合同中注明商场按照营业款收取百分之二的费用。
如今商场强行要求各商户按照每日营业额三千让他收取费用,实际情况基本上商户都无法达到日营业额三千,想请教律师们商场这么做算违约吗?
问题补充:
关于美食广场的规则,商场里不允许收现金。因为我是在街边,所以当时签约的时候以及会议上商场老板有口头承诺,允许窗口收现金、如今因为商场有个保洁工辞职后两个星期来我这工作,美食广场老板下令底下管理员对我进行罚款。 
  我想请教律师们这个有何解?
备注:合同上没有写明不允许收现金。另外我可因上述的2%告他违约,从而申请提前解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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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30 11:04
合同没有到期,商场上调收费比例,属于违约。
回复时间: 2013-10-30 14:23
合同没有到期,商场上调收费比例,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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