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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代理案件

广东 10-30 10:44  悬赏 0  发布者:迷糊小孩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1年7月19日原告A 公司于被告B货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B货运公司将A公司的国际销售合同金额40000美元的货物从A公司某基地仓库运至目的地汉堡,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收货人凭指示,运费从仓库装完货开始计算(包括陆运和海运),货运装船后支付运费。
10月17日,C公司受B公司的委托,派汽车将已装集装箱的货物的从原告A公司某基地仓库运至装运港,装载集装箱的货车在途中坠入河中,所装货物全部报废。造成此事故的原因:驾驶员未遵守交通规则,超车避险不及,卡车司机承担完全责任。事故发生后,A公司即与B公司协商解缺货损赔偿40000美元的等值人民币事宜,但B公司辩称实际装运货物并造成货损的事C公司及其雇员,B公司仅是货运代理人,并非实际承运人,不应该承担货损责任,故B公司不适合本案资格主体,并称即使C公司赔偿,也只能赔偿货物的国内销售价,A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0000美元。
三方该如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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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30 10:48
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3-10-30 12:35
你好,收集相关证据,积极应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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