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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荒唐的司法鉴定)

重庆 11-03 15:13  悬赏 0  发布者:百花草堂赵丁 给我留言  回答:(4)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医疗过错      受理日期:2011年9月6日      鉴定材料: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及DR片、第三军医大西南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6746207)复印件及全身骨显影片      鉴定日期:2011年10月12日      鉴定地点: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在场人员:本所同事被鉴定人:姓名:黄碧辉   性别:女   年龄:65岁  职业:务农  籍贯:重庆市  民族:汉  婚姻:已婚  文化:不详  住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谷黄村6组105号、身份证号:510221194604124129二、检案摘要2011年9月6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将黄碧辉的病历等材料送交我所,委托我所对“赵万永对黄碧辉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有过错,损害结果与过错的参与度?”进行司法医学技术鉴定。经审阅法院目前所提供病历材料,并于2011年10月12日邀请了重庆市人民政府指定鉴定医院临床医学相关学科的专家、教授进行了会诊讨论。现综合专家会诊讨论意见,做出如下司法医学技术鉴定。三、检验过程(一)病历综合摘抄(详见原始病历材料)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9-8主诉:腰痛1周。查体:腰部压痛。当地医院X片:腰椎退变。诊断:1、腰椎压缩性骨折  2、骨质疏松症。重庆长寿区双龙镇联合卫生室      (未提供病历材料)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6746207)       患者因“腰部扭伤拌疼痛、活动受限1月”于2010年10月7日入西南医院骨科A病区。患者伤后即感腰部疼痛、活动受限,无法站立,双下肢运动正常,无恶心呕吐,无腹痛,无头晕,无其它特殊不适,后到当地医院行相关初步处理,未见好转,在家卧床休息。现作(?)后一个月,自觉腰总(?)仍疼痛、活动受限,无法站立,遂来西南医院就诊。入院时查体:T37.0℃  P93次/分  BP126/80mmHg.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平车推送入科,神志清楚,查体合作,入院诊断:1、胸腰椎体多发压缩性骨折  2、骨质疏松症。 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及术前准备,根据术前检查结果及患者病情并请相关科室会诊协助诊治,行抗骨质疏松对症支持治疗,于10月19日在局麻下施行“后路经皮胸7、12及腰1、2椎体成形”。术后给予抗炎、活血化瘀、抗骨质疏松、控制心率对症等治疗,经在院期间积极诊治,目前患者病情明显好转,于2010年10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1、胸腰椎体多发压缩性骨折  2、骨质疏松症   3、心房颤动长寿区人民医院腰椎DR片(片号DR 0261211)报告单:      2010-9-8   1、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不排除椎体后滑可能    2、腰椎骨质增生。      第三军医大学附属西南医院核医学中心全身骨显像(ID号6746207)报告单:      2010-10-12  胸6、7、12及腰1-5椎体代谢活跃,结合病史考虑压缩性骨折。(二)案卷材料摘抄     张学文“........报告词”     2011-9-27  去年9月7日下午,黄碧辉觉得身体有些异常、走路吃力,于2010年9月8日在家人陪同下到长寿区人民医院检查,长寿区人民医院DR检查示腰椎骨质增生,医生彭兴平给黄碧辉开了点药和打了一针,所剩药水让黄碧辉拿到附近卫生室每周打两次针。彭医生开的药是骨刺宁片两盒,依降钙素注射液10支。2010年9月11日下午2点许,黄碧辉带着上次开的药水到双龙镇联合村卫生室打针,打完针后,卫生室医生赵万永先后给黄碧辉做了刮痧、打施针、捶背、拔火罐,在拔火罐时黄碧辉感异常疼痛,赵万永见势不对才停止,出于害怕,未做任何处理便逃跑了。黄碧辉天黑时才被背回家护鱼工棚,期间黄碧辉一直感疼痛难忍。随后黄碧辉丈夫多次去找赵万永都不见人。直到2010年9月28日黄碧辉到西南医院就诊。四、分析说明     经查阅法院目前所提供病历材料,听取了患方当事人(医方未到会场)的简要陈述,专家向患方询问了病情,病程及医疗处置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现结合专家会诊讨论意见,分析说明如下:(一)根据法院目前所提供病历材料、影像学片,黄碧辉为65岁老年女性患者,罹患严重骨质疏松症,具有明确物理治疗禁忌征。赵万永予以捶背、走罐、刮痧等物理治疗违反医疗处置原则。(二)赵万永对黄碧辉进行物理治疗的过程中,黄碧辉出现背部剧烈疼痛,后到西南医院诊治,经放射学检查诊断为多发性胸腰椎压缩骨折。根据黄碧辉的病史特征及治疗经过,赵万永的医疗行为与黄碧辉多发性胸腰椎压缩骨折存在明确因果关系。      黄碧辉严重骨质疏松、多发胸腰椎骨折,经椎体成形手术治疗后半年余出现进行性消瘦、褥疮等属脊柱骨折常见并发症,其死亡原因为后期继发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褥疮感染等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造成。死亡后果主因素是赵万永的不当医疗行为,黄碧辉自身存在严重骨质疏松,椎体成形术后营养不良、护理不当亦为其死亡后果之次要因素。     综上所述,赵万永在黄碧辉的整个医疗处置过程中存在过错,是黄碧辉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该过错符合重庆市司法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试行)》第三十条第(二)项“有过错、主要因素,即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行为造成,但存在患方自身因素”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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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03 17:01
如果不服,你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回复时间: 2013-11-03 20:27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必要时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回复时间: 2013-11-03 20:42
你的情况,如果你不服,可以带上鉴定报告来找本律师在重庆找专家为你鉴定一下的,如果有把握就可以申请专家作证推翻前一个鉴定的。。。
回复时间: 2013-11-03 23:12
一方不服,可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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