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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怎样成立的?

陕西-西安 11-04 11:10  悬赏 0  发布者:刘吉廷 给我留言  回答:(4)
1997年1月出生的男孩近日与14周岁的一个女孩开房并发生了关系,当然双方都是自愿,但被其女孩家长发现并报警,现男孩已被拘留,如其父母追究起来,那算强奸吗?那男孩最坏是什么结果?有什么好的处理方式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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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04 11:36
你好,双方自愿,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可以不认为是强奸罪、。。。
追问:

现在已经定了,明年开庭最坏会判几年?

回答: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回复时间: 2013-11-04 15:34
属于双方自愿,不构成强奸罪。
回复时间: 2013-11-05 10:27
您好,不构成强奸罪。好的处理方法就是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3-11-16 09:42
涉嫌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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