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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不是在帮被告?

上海 11-05 13:27  悬赏 10  发布者:xrrjkl 给我留言  回答:(6)
婚后,96年女方借款(母亲和姐妹的出资)在上海购买了一套私房,由于当时政策限定,无户口不能登记产证,产证最后上的是女方的同事兼好友的名字,但在公证处办了相应公证,写明该房屋赠与好友某某某(女方一人名字)所有。2010年,房屋动迁,女方户口已迁回,分得的动迁安置房登记在女方的名下,现与男方感情不和,离婚,根据婚姻解释法三的,该房不该是女友的个人财产吗?为什么原告(男方)愿意调解时,法官对女方声称该房产男方是有份额的?
问题补充:
动迁时,房子内没有男方的户口,并不是动迁安置对象。。。。。。

这种情况下,该法官会硬判男主有占有份额吗?再上诉还有用吗?还是走其他途径?投诉该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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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1-05 13:32
关键是动迁时如果有房贴,确实可能有份额
回复时间: 2013-11-05 13:52
可以向当地人大投诉法官的
回复时间: 2013-11-05 13:28
因为动迁利益是在婚后获得的
回复时间: 2013-11-05 14:00
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回复时间: 2013-11-05 15:02
动迁时,房子内没有男方的户口,并不是动迁安置对象,没有份额。
回复时间: 2013-11-05 23:01
你说的情况不够详细,暂时无法判断男方对该房产是否有份额;如果系婚后获得产权,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份额。
追问:

哪里还说得不够详细?产权的确是婚后取得,但之前已签定了赠予合同。

回答:

以证据显示为准吧,有必要的话,预约当面详细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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