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朱建宇  徐荣康  魏伟  
已解决问题

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

 09-16 20:51  悬赏 0  发布者:zqcool……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湘潭 回答:(2)
2009后9月29日晚11时许,湖南省南县南洲镇鲁兵、刘振邀约十余人携带6根钢管,分乘3台的士,将骑摩托车从南洲镇回家的被害人追赶至乌咀 北洋桥处暴雨般拳打脚踢。随后,刘振一伙再将被害人挟持至南洲镇石矶头持钢管进行殴打。之后,刘振一伙再将被害人挟持至石矶头堤下藕池河边,再次持钢管对跪地求饶的被害人进行残酷毒打,其中打得多的一人就打了六七下〈见公安案卷265页〉,被害人在无法忍受毒打的情况下,被迫跳入河中,暴徒们逃之夭夭,导致被害人被害人溺水身亡。

赤裸上身沉水漂流八,九里远,且隔3天发现的尸体仍还伤痕累累,血迹斑斑,满口血水,两胳膊关节处明显凸起(有原始尸体摄像和近千名群众目睹为证)。

湖南省南县公安局开始以故意杀人在网上通缉犯罪嫌疑人刘振,事后于2009年12月14日起诉意见书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向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县人民检察院一方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另一方面于2010年6月17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2010年8月31日上午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旁听席爆满。被害人的亲属和诉讼代理人力辩陈词,均认为鲁兵刘振一伙的行为情节严重,从邀约到一起携带凶器至被害人被迫跳河一直都是故意行为,绝非过失行为,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因此被害人亲属及代理人当庭表示对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严重不服。

究竟应定为“过失杀人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在期待法院公正判决的同时,现恳请法律界的朋友、学者、专家及社会各界人士共同评论,给予帮助!以求公正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让这个上有八旬老母,下有7岁小孩、中有智残无能妻子的绝望家庭得到正义的安慰。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9月16日 21时07分
可以申诉,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定罪。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16 21:47
间接故意杀人定罪。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广东深圳
北京朝阳区
上海黄浦区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安徽合肥
河北张家口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2115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48464
广东 深圳
人气:136069
北京 朝阳区
人气:237004
湖北 襄阳
人气:443755
河南 郑州
人气:53059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