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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

上海 11-08 16:14  悬赏 0  发布者:chen83…… 给我留言  回答:(2)
有一笔信托业务,合同借款人、资金实际使用人、支付利息人均为集团公司,但是信托公司要将资金直接放给集团下属的子公司,再由子公司将资金划入集团。请问:     1、子公司将资金转入集团是否存在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2、信托直接向集团收取利息是否存在集团税前不能抵扣问题?     3、是否存在货流(合同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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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08 19:22
你说的几个问题都有可能存在
回复时间: 2013-11-08 21:17
a.可跟信托公司交流清楚,比如他们为什么要求这样操作。
一般来讲,如果这样操作,容易引发母子公司及其高管、股东等的连带责任,并容易引发信托效力的法律质疑,导致提前资金收回及赔偿等后果。
b.一般情况下,如果集团是合法的信托资金使用权人,不影响税前扣除。
c.是的,会引发税收不一致的问题。一般来讲,这个是显然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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