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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旅游开发项目属于不属于“公共利益”?

河北-廊坊 11-10 11:20  悬赏 0  发布者:chenli…… 给我留言  回答:(2)
所谓“淮安区萧湖旅游开发建设拆迁总指挥部”出台的《萧湖旅游开发建设1、2、3号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开头第一段就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显赫的位置,而590号国务院令中则表述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该地块的规划性质为:商业旅游用地。
我家于2003年以商业用房的价格购买两间一楼的营业用房,产权证上注明“多产权同幢”,土地证上注明“商住房”。现面临拆迁,拆迁部门有关人员找我们谈话,说是此房为“住改非”。我们很不明白,原本购买的就是商业用房,怎么现在就变成“住改非”了呢?心中很是不明白,这种性质的房屋是不是“住改非”?
政府是不是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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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10 11:46
不是。
回复时间: 2013-11-10 11:50
商业旅游非公益性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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