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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问题

北京-朝阳区 11-10 15:55  悬赏 0  发布者:194199…… 给我留言  回答:(9)
房屋拆迁前,房产证一直是太太的名字(不是公房),老头在拆迁前1981年去世,没有任何遗嘱,1999年拆迁时,新居房产证经老太太同意改成了其中一个子女的名字,其他子女也知晓此事。如老太太若去世,因为房产证已经不是她的名字,现在她可否立遗嘱?其他子女可否索要对新居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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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10 15:57
您好,建议请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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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1-10 16:05
您好,不可以,可以主张继承
回复时间: 2013-11-10 16:10
不能订立遗嘱。其他子女可以要求没有分割遗产的继承份额
回复时间: 2013-11-10 16:11
老太太不能再立遗嘱处分了。
回复时间: 2013-11-10 17:08
如果没有其他约定,房产属于其中一个子女的财产,其他人无权主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回复时间: 2013-11-10 18:04
新居已经与老太太没有关系了。
不再存在继承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3-11-10 19:35
不能再立遗嘱。其他子女可以主张继承
回复时间: 2013-11-10 20:23
老太太现在无权就该房屋订立遗嘱。即便订立了遗嘱也没有法律效力。
回复时间: 2013-11-10 22:48
你好,该房已经过户于其中一个子女名下了,其他的子女无权再要求继承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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