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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份的稀释

四川-自贡 09-17 14:59  悬赏 20  发布者:jx747 给我留言  回答:(1)
和几个生意伙伴一起出资建的厂,当时议定了股份分成三份,由于其中一个朋友经济状况比较他所出的资金就比较多,而我和另外个朋友掌握了原材料和销售的渠道也出了一部份资金,我担心厂子建起来以后由于看到了利润所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那个伙伴要求再注资而稀释我和另外个朋友的股权,我想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对这方面有所规定,当做是合同的附加条款,这种附加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问题补充:
对于刚才提出的附加条款可以给予具体形式吗?而且我看到合伙人协议上说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意思是不是其中一个任意一个合伙人不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以达成增资的协议,以免造成股份的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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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20 11:09
理解下确。合伙企业增加出资,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你增加的条款有法律效力,但即使不增加,法律同样也能保护你。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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