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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因错误的具休人事处理对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申诉10年无答复,怎么办

浙江 11-13 13:17  悬赏 0  发布者:郑国武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3年3月5日文成县公安局,做出文公撤字(2003)001号撤销决定书,撤销了文公行决字1041号处罚决定书;2003年5月19日文成县纪委做出文纪(2003)17号撤销决定,撤销了文纪(2002)15号对申诉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恢复了申诉人的党籍;2003年5月21日文成县监察局也以文监(2003)5号撤销决定,撤销了文监(2002)5号对申诉人做出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从以上一系列文件已经证实申诉人是被冤枉,是错误的人事处理。要求上级机关应当根据《公务员法》第92、103条、《公务员暂行条例》第84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1条对公务员纪律惩戒时,要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真正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要把贯彻实施《公务员暂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的实施工作结合起来,贯彻实施一法二条例,严明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各项规定,恢复申诉人县管干部有何不当?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2、3、4、5、13条第三、四款、第26、32、33、34、35条规定,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因申诉人是开除党籍后行政撤职,所以应当在恢复党箱时恢复行政职务,组织又为什么不执行《公务员暂行条例》第84条给予及时纠正?这就是侵犯党员公务员合法权利.。2013年7月12日文成县组织部对申诉人答复是极不满意的,因《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废止,《公务员法》已施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公务员法》一个具体规定,以前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己有10多年进行压制、故意刁难、推诿、无正当理由不给予办理和及时纠正;适用新《条例》有无不当呢?,这是久拖不决造成的。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杳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32、35、36、38、39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损害的是政府的权威,纪委监察违法裁定损害的是中共委员会的权威.尤其是纪委监察担当着党员、公务员、公民权利的最后守护人的角色,公正是其最起码的要求,否则就会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为此要求上级组织部直接承办。规定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决定,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应当对公务员承担法律责任,正是依法管理原则的体现,也是机关实行以人为本和有错必纠原则的体现,也是维护保障党员、公务员的合法益。 谢谢 联糸电话13868678921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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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1-28 11:25
继续找主管部门申诉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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