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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北京 11-14 10:44  悬赏 0  发布者:134263…… 给我留言  回答:(19)
结婚27个月,婚前男方父母首付买房,婚后有贷款。

1.婚后男方父母每月帮还的部分贷款算夫妻共同财产么
2.女方婚前的存款,有存折证据,没做公证,离婚男方能分得么?
3.婚后女方父母一次性赠与女方的钱算共同财产么?说是借的可以么
4.共同财产的判定时间,是打离婚官司的时候么,如果一方恶意负债呢
5.离婚官司时女方不想离,是不是第一次不会判离。第二次起诉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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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14 10:45
您好!婚前的财产是不要分割的!
回复时间: 2013-11-14 10:47
1这是个人财产的
2男方是不能分的
3这是要有证据的
4有这种情况要少分或不分财产的
5第二次起诉要在6个月之后才能起诉的
回复时间: 2013-11-14 10:54
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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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1-14 10:59
您好1
1 属于个人财产的
2 不能分的
3 如果有证据,可以认为债务
4 如果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共同债务;
5 在6个月之后才能起诉的
回复时间: 2013-11-14 10:47
你好,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讼离婚,具体如下:  对于一方不离婚法院是否会判离婚:
一般情况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有一方不离婚,那么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但是法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我的补充: 2013-11-14 10:48
对于财产:
你可以要求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而且男方有过错,你可以要求男方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有权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但必须查明是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才会判决重新分割财产。
我的补充: 2013-11-14 10:48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
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抚养费:(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2)抚育费的办法可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适应定期给付。但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育费。(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4)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子女满18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这类子女一般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完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我的补充: 2013-11-14 10:48
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
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我的补充: 2013-11-14 10:48
诉讼地:诉讼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法院,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回复时间: 2013-11-14 10:49
婚前财产是不要分割。
回复时间: 2013-11-14 10:49
你好,1房子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如果贷款是你们二人共同承担可以主张还款部分以及升值部分  2 可以证明存款是婚前就存在的也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3  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认定为二人共同接受赠与  4  单方的欠款没有用于家庭支出不视为共同债务  5  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再次起诉要6个月以后  如需详细咨询建议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13-11-14 10:50
婚前首付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的婚后所得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属于个人债务。第一次判决不离婚的情况下,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回复时间: 2013-11-14 10:54
1、属于共同财产。
2、你个人婚前财产,不用分割。
3、要有证据证明借款的事实才可以
4、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借债,你不用偿还。
5、6个月后可以再次诉讼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3-11-14 10:54
1.不算共同财产2.属于你个人财产,不用公证3.算共同财产 除非明确表明赠与的是你个人4.单方负债没有用于家庭支出的属于个人债务 5.要6个月后再起诉离婚
回复时间: 2013-11-14 10:55
1、可以认定为对单方的赠与或对夫妻二人的债权;2、婚前个人财产不公证离婚时也不能分割;3、可以主张是对单方的赠与火堆夫妻二人的债权;4、领取结婚证后取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5、间隔六个月可以再次起诉离婚。详情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3-11-14 10:55
不必分割婚前的财产
回复时间: 2013-11-14 10:56
1、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2、女方婚前存款不属于共同财产,男方不能分割。
3、赠与个人的,不属于共同财产。
4、恶意负债,用证据反驳。
5、第二次起诉间隔6个月。
回复时间: 2013-11-14 10:57
你好 1.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3.如果明确赠与一方的不算共同财产  4.可以申请撤销  5.六个月以后
回复时间: 2013-11-14 10:58
不算。
婚前的不能分
赠与的,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视为赠与双方。
恶意负债自行承担
一般不会判离,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再起诉。
回复时间: 2013-11-14 11:23
1、如果是男方父母自愿还贷,应当视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2、女方婚前存款,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应当是婚前个人财产。
3、如果是一次性赠与的,要看赠与是人赠与个人还是赠与夫妻二人,如果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视为赠与夫妻二人的。
4、可以举证,如果是恶意,可以不承担责任。
5、无新六个月不起诉,需要再经过六个月再起诉。
回复时间: 2013-11-14 11:24
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具体细节法律问题可以带证据材料来盈科律所面谈,欢迎打电话预约。
回复时间: 2013-11-14 12:31
你好!(1)如果房子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婚后男方父母所还房贷属于对男方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女方婚前存款属于个人财产,无约定情况下男方无权分割。
(3)如果没有指明赠与给谁,那么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有证据,可主站为借款。
(3)负债需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第一次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原告可以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
回复时间: 2013-11-14 15:36
1、关键要看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2.婚前存款属于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分割。3.关键要看此款的用途。4.如果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就无偿还的义务。5.第一次判决或裁定生效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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