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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拖欠房租纠纷

北京-朝阳区 11-14 22:46  悬赏 0  发布者:苏打郑小姐 给我留言  回答:(5)
1998年7月至2001年12月,由于各种原因,我方(暨承租人)拖欠房管所房费。2002年底,房管所起诉我方,后经法院庭外调解,我方付清了2002年当年的房费。房管所撤诉。

2013年,房管所再次向法院就1998年7月至2001年12月的房费一事提起诉讼,起诉我方补交上述房租。截至房管所再次提起诉讼之日以前,我方从未接受到任何房管所就缴纳上述房费一事的说明或通知,且房管所也一直未向我们索要过1998年7月至2001年12月的房费。

请问,房管所这么做是否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此次诉讼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并受法律支持? 我方是否应该补交上述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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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15 08:45
你可收集证据起诉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3-11-15 08:59
房管所要求您支付房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回复时间: 2013-11-15 09:10
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回复时间: 2013-11-15 09:35
超过诉讼时效了,但如果您不交,房管局可能解除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回复时间: 2013-11-15 10:33
房管所要求您支付房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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