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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维权》准备向相关部门投诉,也有可能走司法途径,请律师帮忙看看。
重庆-南岸 11-15 10:39 悬赏 5 发布者:wwwb0 给我留言 回答:(1) 事件:用户在2003年在重庆南岸区南坪电信大厅办理电信业务——电话和宽带,工作人员推荐办理:宽带0.5M 799元/年(加座机月租25元和来电显示6元),其每年实际消费为:1164元/年。宽带在2005年左右自动升级为1M,从此后电信对该业务就毫无任何提速、降资等优惠活动,并在每年费用到期时催用户缴费,因为家里只有2位老人,所以每次听到此类通知都赶紧提前缴费,这样导致了2003年至今2013年6月,11年不断,每年缴费1164元,然而众所周知电信宽带资费是逐年下调,并在2010年期间对宽带已经大幅度降价,对此电信工作人员没有终止2003年套餐,反而是让不懂行情的老人继续缴费,到如今2013年宽带费用降至2M 680元/年(包含座机月租和来电显示),“2M才680元,1M还需要1164元?”2013年11月12日,2位老人无意获知这个情况,找南坪营业厅理论,而工作人员态度坚硬,推说用户自己不看广告,自己不来改,2位老人就靠退休工资生活,电信这样“宰”人极其过分。
我方投诉:
1、首先严肃质疑电信合同自动延期的合法合理及公平性。其次,就算合同自动延期是合法合理的,在目前该合同市场套餐早已不存在,并且更高端服务的市场价格早已大幅度下降的事实基础上,重庆电信没有任何理由按照以前的价格收取,导致我们付出高于市场价却享受着相对低端的服务(如今2013年,1164元/年享受1M服务,全国罕见)。
2、在投诉后,电信方给我们的答复是由于我们没有通知他们改套餐,所以按以前的资费进行收取。试想,有哪个消费者在知道价格降低后还会愿意支付高价的呢?我们可以善意的相信电信拨打了用户电话,但是对于如此不合理价格,是否通知到位,用户本人是否同意续签,相信除了傻子,任何人都不会续签。
3、在我们正式提出问题后电信还一味推诿,我们不得不怀疑电信方的诚信。按照电信的逻辑,如果是个“知情”的消费者,如果随时关注他们的市场价格,主动打电话给他们,就能够享受降价后的市场价格,否则就不能享受。我们承认没有随时去调查电信相关服务的市场收费,但作为普通消费者而非专门研究电信收费的机构,我们没有去关注价格变化的义务。如果因为我们信息的不对称,电信方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多收费并据不退还,我方认为重庆电信已经严重违背了《合同法》第六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4.、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按原合同约定,合同期为12个月,自2003年底以来,用户每次去营业厅缴费从未得到任何相关资费降价的通知或提醒,但在正常缴费情况下仍无数次收到电信的催费通知以及推销各种业务的电话。
5、电信应该公平诚信,在调整资费以吸引新用户的同时,也同时应考虑老用户,在资费价格相差极大的情况下,应主动终止协议或主动降资提速,而不是借着老用户不知情来赚取高额利润,严重违背公平原则。
我方要求退还差额资费:
电信对2010后(包含2010年)1M宽带资费做出正确统计,以1164元逐个减去每年1M宽带资费,退还差额资费于用户,直到2013年6月。
*************************
2013年11月14日到重庆南岸区南坪营业厅准备就此问题跟电信协商,营业厅经理完全没有协商态度,强硬地单方面宣布处理结果,将我们下半年(6月份已缴费)宽带从1M提速到4M。
我们对此处理意见完全不同意。
我方投诉:
1、首先严肃质疑电信合同自动延期的合法合理及公平性。其次,就算合同自动延期是合法合理的,在目前该合同市场套餐早已不存在,并且更高端服务的市场价格早已大幅度下降的事实基础上,重庆电信没有任何理由按照以前的价格收取,导致我们付出高于市场价却享受着相对低端的服务(如今2013年,1164元/年享受1M服务,全国罕见)。
2、在投诉后,电信方给我们的答复是由于我们没有通知他们改套餐,所以按以前的资费进行收取。试想,有哪个消费者在知道价格降低后还会愿意支付高价的呢?我们可以善意的相信电信拨打了用户电话,但是对于如此不合理价格,是否通知到位,用户本人是否同意续签,相信除了傻子,任何人都不会续签。
3、在我们正式提出问题后电信还一味推诿,我们不得不怀疑电信方的诚信。按照电信的逻辑,如果是个“知情”的消费者,如果随时关注他们的市场价格,主动打电话给他们,就能够享受降价后的市场价格,否则就不能享受。我们承认没有随时去调查电信相关服务的市场收费,但作为普通消费者而非专门研究电信收费的机构,我们没有去关注价格变化的义务。如果因为我们信息的不对称,电信方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多收费并据不退还,我方认为重庆电信已经严重违背了《合同法》第六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4.、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按原合同约定,合同期为12个月,自2003年底以来,用户每次去营业厅缴费从未得到任何相关资费降价的通知或提醒,但在正常缴费情况下仍无数次收到电信的催费通知以及推销各种业务的电话。
5、电信应该公平诚信,在调整资费以吸引新用户的同时,也同时应考虑老用户,在资费价格相差极大的情况下,应主动终止协议或主动降资提速,而不是借着老用户不知情来赚取高额利润,严重违背公平原则。
我方要求退还差额资费:
电信对2010后(包含2010年)1M宽带资费做出正确统计,以1164元逐个减去每年1M宽带资费,退还差额资费于用户,直到20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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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4日到重庆南岸区南坪营业厅准备就此问题跟电信协商,营业厅经理完全没有协商态度,强硬地单方面宣布处理结果,将我们下半年(6月份已缴费)宽带从1M提速到4M。
我们对此处理意见完全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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