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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案件执行,能否得到优先受偿?

 11-15 14:52  悬赏 0  发布者:詹大录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重庆 回答:(1)
双方当事人借款后内日内到工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将自己190万元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共计200万元)股权质押给了出借人作为190万元借款担保。现借款人已资不抵债,欠债1200余万元,涉及债权10人左右。目前债务人仅有其公司厂房的拆迁补偿款,约400万元可供执行。请问:这种办理了股权质押的债权人,在该系列债务执行案件中能否得到优先受偿?
问题补充:
双方当事人借款后15日内到工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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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1月15日 14时53分
你好,可以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评论者:詹大录 给我留言
时间:2013-11-15 15:15
这个问题问不同的法官、不同的律师结果不完全一致,有的说质押的是股权,要有限公司有效益,质押才有意义。就是说公司能按股分红才有价值。只能执行股权。这笔拆迁补偿款的执行不能优先受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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