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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案例研讨

浙江-绍兴 11-16 11:49  悬赏 0  发布者:林晓宇 给我留言  回答:(0)
  2005年8月10日凌晨三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李某阳、徐某雄在宁波2005年8月10日凌晨三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李某阳、徐某雄在宁波市市江东区体育馆旁边的一公园睡觉,发现有二个人正前往体育馆三楼盗窃铝合金窗(二人姓名不详,在逃)。三人便心生邪念,商议在小偷必经的路口等小偷偷东西出来,然后对小偷喊抓贼,以便吓走小偷后再趁机占有赃物。二名小偷盗窃铝合金窗得手后,便抬着铝合金行至体育馆旁边的工地,等候在此的王某文等三人便大喊:“干啥,偷东西?抓贼!”于是四人扔下铝合金逃走(经江东区价格鉴定中心价值人民币3870元)。王某文、李某阳、徐某雄三名犯罪嫌疑人遂把二名男子扔下的铝合金拿去卖。犯罪嫌疑人徐某雄在路边请了一辆的士,把铝合金拉往收购店,在途中被民警查获。三名犯罪嫌疑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有五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文、李某阳、徐某雄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第四种意见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五种意见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问题】王、李、徐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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