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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求律师帮帮我

河北-廊坊 11-19 12:23  悬赏 0  发布者:hnspsk…… 给我留言  回答:(1)
尊敬的律师您好:

由于本人是一介草民不懂法律,请您在百忙之中帮我分析此案情及我下步应该怎么做,在此小弟不胜感激。谢谢!!!
事情的经过大约是这样的,小弟有一位哥哥,因2007年参与团伙挖掘坟墓,经我们当地法院审理终结如下: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刘某、魏某、秦某同他人以非法占有墓葬中的文物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私自挖掘古墓葬,其行为共同侵犯了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及国家对古墓葬的所有权,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六被告人犯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李某、起组织策划作用,张某、刘某、魏某的行为积极主动,五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张某、刘某的家属主动代为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张某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所辩王某、张某有自首情节及王某不是主犯、秦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无事实及法律根据,不予采纳,其它所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晨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第、第五十二第、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壹万元。即自2007年8月8日起至2010年2月7日止(没交纳罚金)
被告人宋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壹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即自2008年4月19日起至2010年4月18日止,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张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壹万元。即自2007年8月8日起至2009年8月7日止(没交纳罚金)
被告人刘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壹万元。即自2007年8月8日起至2009年8月7日止(没交纳罚金)
被告人魏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壹万元。即自2008年4月19日起至2010年4月18日止(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秦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即自2007年48月8日起至2008年5月7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对供犯罪使用的被告人李某的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这是2008年4月7日的刑事判决书。
大约2010年左右同犯李某还是因此案件又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同伙当中其它人员没动。
可就在2013年9月因上次犯盗掘古墓葬罪又把我哥哥宋某关押在县看守所,至今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此案件,同伙中的其它人员听说在外逃跑,还没有抓捕归案。
尊敬的律师:事情都过去几年了,为什么执法部门还要再次抓人,执法部分这样不停的改判是否合法?我哥哥宋某的事情我怎么做才可以维持原判?最重要的是我接下来怎么办?我应做哪些准备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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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19 15:39
如果存在遗漏未判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可再次立案侦查,法院可再次定罪判。如果不存在漏罪,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重复判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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