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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9 12:24  悬赏 0  发布者:yao131……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甘孜 回答:(3)
本人是四川甘孜州理塘县林业局一名职工,2012年10月因病请假在家,后因单位领导未批复。前4个月发放工资,后都没有发,本人余2007年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因病情特殊不能适应高原工作主治医生建议长期治疗、复查,单位因我不到岗不给于发放工资,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每月还款,现在单位要求本人立即还岗,要不就先开除本人解除劳动合同,银行再起诉我。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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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1月19日 13时05分
你好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到劳动局申请仲裁或起诉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19 12:37
您好,建议与单位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3-11-19 12:48
对于你的情况,建议与单位协商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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