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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问题咨询

山东-临沂 11-19 16:37  悬赏 20  发布者:cage21…… 给我留言  回答:(0)
“根据《2005》、《2006》劳社部颁发的两个17号文件和《2007》2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在乡老复员军人(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本人属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范围内的残疾军人,军龄11年,乡镇企业工作6年,后企业改制撤销,缴纳养老保险15年(39160元),月领430元。(不给算军龄和工龄),这样的依据是什么?
同是一块入伍当兵,退役后又在同一个乡镇企业工作、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全国征兵年龄18--22岁)当兵时18--19岁(退休年龄60岁内),共缴纳19200元(13年)月领养老金1030元,55岁开始领取,军龄算工龄。当兵时20--22岁(退休年龄60岁外)就得交39160元(15年)月领养老金430元(61岁才能领取,军龄不给算工龄)。这样是否有法律依据?这是否公平?多交费多得养老金原则在哪里体现?根据“广覆盖,保基本”的公平分配原则,为什么我们这些老退役军人被歧视?应该找什么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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