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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滥用职权、胡作非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三)

 11-22 11:03  悬赏 0  发布者:陈仲英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河西区 回答:(2)
人民法院滥用职权、胡作非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三)
九、民事案;该胜诉的却败诉,败诉却胜诉;
依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证明本案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
判决一;
二中院判决第二项、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一项为,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上诉人陈仲英及张璇玑共同共有;
1、判决张璇玑共有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我国各种法律规定的不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06年原两审法院判决和执行后,张璇玑至今未依法主张其所谓的权益,判决张璇玑共有部分已过我国民法规定的两年时效,也就是张璇玑有理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人民法院未依法将张璇玑的反诉状副本发送给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85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规定。
4、法院依法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交反诉费5400元。依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因此,张璇玑只是腾房案的被告,不是反诉原告,5400元反诉费,证明;陈仲英才是本案唯一的反诉原告。
5、天津三级法院五次开庭审理,张璇玑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及判决书还标明:法院合法传唤张璇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及庭审时法官讲:张璇玑不参加诉讼,放弃诉争房”。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再次证明张璇玑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张璇玑只是张葳、张天泰腾房案的被告,不是反诉被告;张天泰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反诉案的被告。法院还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的规定。
6、离婚前将住房非法转移给原告张天泰。
7、2006年原两审法院枉法判决和执行后张璇玑不但未依法主张权益,并自愿放弃诉争房,并写“体北9区10门101住房归陈仲英所有,张天泰骗房,”符合 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证明;被告张璇玑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并明确了房屋实体权利归陈仲英所有,也证明天津原两审法院法官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诈骗房屋所有人陈仲英买的住房;
8、2006年原两审法院枉法判决和执行后张璇玑不但未依法主张权益,并自愿放弃诉争房,并写“体北9区10门101住房归陈仲英所有,张天泰骗房,”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9、银行的证据证明是再审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支付的买房款,陈仲英才是唯一的买房人、房屋所有权人,本案重审案的唯一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法院经审理已经确认了申请人陈仲英购买诉争房的事实;
10、庭审前,我已向三级法院5次提交了离婚协议,可是,人民法院还故意枉法判决,违反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的规定。
11、原两审时被告张璇玑在法庭上承认是卖了原住房买了诉争房,原住房是再审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父母承租的住房,因此,购房款来自申请人陈仲英父母,并指定增给陈仲英购买婚后用房;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和婚姻法第18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判决二;
(二中院判决第一项(河西法院判决第三项)、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百年后,该诉争房屋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
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返回张璇玑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张璇玑只是张天泰腾房案的被告,不是反诉原告。法院将非法无理要求强加给当事人,再次纵容张葳、张天泰通过诉讼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却侵害了申请人、上诉人(重审案唯一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房屋所有权人”陈仲英、“未成年人”陈长森的合法权益。判决还违反了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判决三;
二中院判决第一项(河西法院判决第四项)、本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张葳每月向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支付房屋租赁费1500元,至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腾交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之月止;
该项判决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人民法院将非法无理要求强加给当事人,再次纵容张葳、张天泰通过诉讼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却侵害了再审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房屋所有权人”陈仲英、案外人(未成年人)陈长森的合法权益。判决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判决四;
二中院判决第一项(河西法院判决第五项)、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在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期间,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第三人张葳均不得擅自转移、变卖出租、处分;
该项判决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人民法院将非法无理要求强加给申请人陈仲英,并非法剥夺房屋所有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对房屋占有、使用、转移、变卖出租、处分的权益;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
判决五;
二中院判决第一项(河西法院判决第七项)、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执行回转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1、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33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张天泰现占用原本属于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房屋所有人陈仲英的住房,原告张天泰是依赖天津市三级人民法院八年十次枉法判决和执行才长期霸占、控制了房屋所有人陈仲英的住房的,只存放物品,直接妨碍了房屋所有人陈仲英和未成年陈长森的居住,侵害了其房屋所有权人陈仲英的占有、使用等权。张天泰有多处住房、实际上已经不在该套房屋内居住,住在西横堤。如今经法院重审已经推翻原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其所依据的判决已经不复存在,天津三级法院的枉法判决不是阻止房屋所有人陈仲英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合法依据。因此应恢复原状,将房屋归还给再审申请人(房屋所有人)陈仲英居住。判决还违反了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判决还违反了民法通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及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返还财产和司法赔偿原则是执行回转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当赔偿当事人因枉法判决所受的各种经济损失,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由于原告张葳、张天泰的恶意诉讼及人民法院故意枉法判决和执行,原告张葳、张天泰和天津三级法院都有过错,应赔赏陈仲英、未成年人陈长森为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判决还违反了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判决六;
二中院判决第三项、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上诉人张天泰协助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办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承担。
1、张璇玑过户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项判决与我国各种法规定的不符;
2、买卖房屋人应依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的费用。
判决七;
二中院第四项、驳回上诉人陈仲英其他诉讼请求;其它诉讼请求是什么?
1、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权法第38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六个一律”的规定 1、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枉法执行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2、3、4、5、6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审理过张葳、张天泰各类刑事、民事案件的枉法法官(现院长)刘毅容、杨树江、李庆刚、何利纯等还逍遥法外,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葳、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 证明原两审法官杨树江、李庆刚、何利纯故意枉法判决和执行;
②、05年我举报法官(副院长)刘毅容在审理张葳的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案件时法官刘毅容徇私舞弊,枉法判决;却遭到民警李继业冒充天津市公安局的名义对我立案调,……
③、河西法院故意拖延,副院长刘毅容明知和原告张葳、张天泰有利害关系,不依法回避,并多次威胁、强迫我调解。我向上级法院举报河西法院、二中院在审理张葳、张天泰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枉法判决,河西法院八点串到高法门口编造事实、拘留我15日,转天法官又串到拘留强迫我调解;
2、是依法追究重审法官的法律责任;
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葳、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 证明重审法官刘卫平、吴狄红,张丽娜故意枉法判决;
3、未依法标明诉讼费由谁承担;
三级法院未依法判领执行异议费500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交的反诉费5400元由谁承担;
4、枉法判决是原告和人民法院的过错,应赔赏当事人因此造成的各种损失;
由于原告张葳、张天泰的恶意诉讼,以及天津三级法院故意枉法判决和执行,是原告张葳、张天泰和天津三及法院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造成,原告张葳、张天泰和天津三级法院都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因此,应赔赏陈仲英、未成年人陈长森为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判决八;
(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葳、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 
该项判决证明原两审判决和执行枉法;更能证明重审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被申请人张天泰现住进原本属于申请人陈仲英的住房,是依据原两审枉法判决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实现的,如今经法院重审已经推翻原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其所依据的判决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应恢复原状,将住房归还申请人房屋所有人陈仲英居住。(和附属设施)
2013年11月20日 举报人;陈仲英 电话;1592217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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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1月22日 23时47分
对判决不服可在上诉期内上诉解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22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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