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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合伙人退股

 11-22 14:37  悬赏 0  发布者:王天夕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12)
公司是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开的。注资一样,股份一样。法人代表写的是甲。公司运营一年后,乙觉得公司起色不大,想退股。请问要怎么退?是要到工商局更该吗?如果其他三人不同意退股怎么办?是否是把现有资产估算以后,拿走四分之一?那公司属于谁?乙还能使用公司的章来跟客户签订合同吗?乙退股以后,公司如果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产生法律纠纷也与乙没有关系了吧?静候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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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1月22日 15时14分
按公司章程规定处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22 14:39
依据双方合同约定。
回复时间: 2013-11-22 14:40
你好,问题太多,欢迎来电咨询或到所里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3-11-22 14:41
这种情况,股东无权退股,只能转让。
  •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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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1-22 14:41
您好,具体根据合同约定,详情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3-11-22 14:47
你好,首先股东是有退股权的。
我的补充: 2013-11-22 14:47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获其他解散是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我的补充: 2013-11-22 14:47
其次,如果你向退股需要转让你的股权。
我的补充: 2013-11-22 14:4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的补充: 2013-11-22 14:48
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追问:

需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是吗?您有模板吗?能否传我一份?

回答:

你好,没有,可以在网上找,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起草。

回复时间: 2013-11-22 14:49
可以要求转让股份的。转让股份后,没有关系的。
回复时间: 2013-11-22 15:13
直接将股份转让即可,公司内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不购买你可以转让给公司之外的人,转让后公司内的法律责任和权利由新的股东承担,和你不再有关系。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追问:

需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是吗?您有模板吗?能否传我一份?

回答:

需要签订协议,将股权转让事宜做明确约定,模板网上都有,你可以自己搜一份,然后根据你们双方情况作内容的修改即可。

回复时间: 2013-11-22 15:48
你好,乙可以与其他股东协商退股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对外转让股份,公司内部股东同样条件下有优先受让股份的权利。
股权转让后,对于转让后发生的债务债权均无须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3-11-22 16:11
可以要求转让股份
回复时间: 2013-11-22 18:12
股份只能转让。详谈电话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回复时间: 2013-11-23 07: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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